曾任某外企工會主席的崔女士被公司解雇後,將公司訴上法庭索賠61萬餘元。昨天,這起勞動合同糾紛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時,被告公司將解聘原因歸為自己是“被設立工會”了。
由於崔女士曾是工會主席,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分中心決定為她提供法律援助。崔女士説,自己曾經是被派遣到愛奇廣告公司的人事經理,在該公司的資産和股權轉讓給外資企業銳德廣告公司後,于去年11月與銳德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人事行政部經理職務。在籌備期間,崔女士在相關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批准下,組建了銳德公司的工會組織。但到了12月,公司便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我通過合法程序組建工會,是在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沒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崔女士對自己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非常氣憤。
“首先,在工會成立時,崔女士還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根本沒有資格擔任工會主席。”對崔女士的説法,被告銳德公司代理人説,與她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其不服從管理和領導。而且就在那時,她又提出自己是工會主席,應得到相應的補償待遇。“我們這才知道已經‘被設立工會’了,非常震驚。”該代理人説,經調查得知,崔女士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並非法使用愛奇廣告公司的公章才設立了工會。而關於成立工會的批復也一直由原告私藏,並未告知公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過錯。
“早在去年4月,愛奇公司就通知我要做好新舊公司的變更事宜,由於新成立的銳德公司沒有公章,在申請成立工會時,我曾經詢問過領導簽字和公章問題。相關人員的解釋是,領導簽字是想得到其支持,並非一定要其本人簽字,新公司沒有公章可以使用資産轉移前的公司公章。”崔女士解釋了自己的行為。但遭到公司代理人的反駁:“即便公司的資産和人員來源於愛奇公司,但是也不能用其他公司的公章設立工會,這是常理。”
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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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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