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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房産女兒狀告父親 法院最終駁回訴訟請求

 

CCTV.com  2009年08月06日 18: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寧波8月6日電(見習記者 何蔣勇 通訊員 劉曉麗)兩夫妻離婚時約定原雙方共有的房屋待女兒長大成人之後留給女兒。現在女兒已經成年,父親卻不願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為爭取房屋所有權女兒將父親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之後,最終駁回女兒訴訟請求。

  原告張靜的母親王某與其父張根(也即本案被告)2003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時因張靜尚未成年,王某與張根約定女兒張靜由張根撫養,夫妻雙方原來共有的一套房屋歸張根和女兒張靜各半所有,協議達成之後,王某和張根一起到鎮政府辦理了離婚手續。

  幾天之後,張根與王某重新簽訂了一份撫養協議,約定張靜由其母王某撫養,待張靜滿18周歲之後,該房屋再全部過戶到張靜名下,並由張靜自行管理。協議達成之後,被告張根因為沒有住處,一直沒有搬離,仍和前妻女兒一起居住。

  雖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雙方矛盾一直不斷,張靜因而對父親心存不滿,多次要求父親搬出去居住。2006年張靜滿18周歲,根據其父母原先達成的協議,她便要求其父張根將房屋過戶到其名下,但均被張根以各種理由推脫掉。一怒之下,張靜將父親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象山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王某與張根2003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以及後來的變更撫養關係協議中將夫妻共有財産在張靜18周歲之後由張靜自行管理的約定實為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中,現被告不同意將訴爭房屋的一半産權過戶給原告,是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合同法186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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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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