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高道飛) 昨日,一醉漢騎自行車在徜湖村將一婦女撞傷,該婦女以對方酒後騎自行車提出索賠,醉漢竟稱:只聽説酒後不能駕車,誰規定了酒後不能騎車?
據傷者許芳介紹,昨天中午,她在徜湖村菜場買菜回家時,一醉漢騎自行車將她撞倒,並劃傷她的腿部。
她起身後,以對方醉酒騎車向其索賠,可醉漢不僅拒賠,還反唇相譏説:“你以為我是開汽車的,搞個酒後駕車給你榨點油?我只聽説過酒後不能駕駛車,從沒聽説過酒後不能騎自行車。你要拿得出酒後不能騎自行車的法律,你要多少我給你多少。”説完,醉漢竟不顧她的傷痛,騎車而逃。
許芳問,我國的法律真的沒規定過酒後不能騎自行車的條款嗎?
昨天,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佔建稱,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3款明確規定:公民騎自行車上路,不得醉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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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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