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溫州5月23日電(記者 張和平)浙江省溫州市紀委、組織部、公安局、監察局日前聯合作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抄告,並列入幹部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溫州市紀委認定的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主要有: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冒名頂替,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因抗拒或阻礙道路交通管理而受到行政處罰,因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
溫州市紀委等四單位同時作出懲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抄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規定,給予交通違法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
組織部門負責將黨政領導幹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領導幹部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的範圍。領導幹部因交通違法行為一年內累計被抄告兩次以上,或者因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情況,記入幹部工作檔案,並作為幹部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人事部門負責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列入年度考核範圍,對一年內被抄告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情節嚴重的,年度考核也可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對以上4家單位徇私舞弊,該抄告不抄告、該查處不查處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及分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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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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