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麗娜) 39歲賴先生因肚子疼兩次到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看病,兩次被診斷為腸炎後,終被確診為腸癌晚期。因此,賴先生將人民醫院告上法院,索賠100多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判令人民醫院賠償賴先生5萬餘元。
賴先生訴稱,2008年1月,他因肚子疼到醫院檢查,醫院診斷為克羅恩病(一種腸炎),只需保守治療不用手術。2008年2月,賴先生出院。2月20日,他又感覺肚子疼得非常厲害,入院治療仍被認定是克羅恩病。3月10日,醫院再次檢查後,説傾向於癌症,並讓其到外科做手術。3月25日,賴先生做了手術,從化驗結果得知,其患腸癌已到晚期並轉移擴散。
賴先生認為,人民醫院沒有做詳細和深入檢查,卻一直進行錯誤治療,違反了診療常規,耽誤了最佳治療時間。因此,賴先生向人民醫院索賠100多萬元。
在法庭上,人民醫院辯稱,醫院的診治過程嚴格遵守了相關規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診治過程中的一些欠缺與賴先生的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也未延誤病情。賴先生目前的身體狀況是疾病發展所致,並非醫療行為不當所致,疾病未能早期診斷是醫學發展水平所決定。
審理中,賴先生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結論是醫院的診療基本符合常規,但對內鏡下非典型疾病的鑒別診斷重視不足,試驗性治療後對症狀改變的情況觀察欠仔細,存在一定不足。上述不足雖與賴先生患上癌症並轉移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也不排除影響了疾病的儘早確診。
法院認為,醫院應該對其醫療不足不會促使賴先生癌症轉移承擔舉證責任,但醫院未提供有效證據。法院認定,醫院的醫療不足對賴先生癌症轉移有一定促進作用,對其損失應予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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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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