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5月31日電(記者王駿勇)貨車與行人發生碰撞,因交警無法認定事故責任,貨車方被判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賠償案,判令貨車所屬公司賠償傷者80萬餘元。
2007年8月17日,行人章某騎自行車時與一輛貨車發生了碰撞,章某因顱腦損傷造成精神障礙及運動性失語。公安交警部門因無法查證事發時自行車行駛的位置及動態,只載明了事實,而未作事故認定。後傷者與貨車所屬公司為責任承擔發生爭議,並訴至法院。貨車所屬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證人證言。
濱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其證明力一般大於證人證言。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不能認定事故責任,而貨車所屬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也不能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法院對證人證言不予採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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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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