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到2年,加班費卻要100多萬元?近日,記者從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法院了解到,以往作為弱勢群體出現的勞動者,如今有的卻涉嫌惡意訴訟或“過度維權”,由此引發的糾紛和訴訟耐人尋味。
過度維權傷了誰
據錫山區法院立案庭庭長鄭玄介紹,僅今年以來,該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向企業提出高額賠償的案件已經6起,其中不少是企業白領,他們一旦離開企業,就以索要加班費和補償金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少則幾十萬元,動輒上百萬元,而他們原來在企業的年薪也不過幾萬元。
在錫山區一家頗具規模的私企從事銷售的陳某到這家企業工作不到2年,年薪10萬元左右。在離職時他向企業提出了超過100萬元的加班費和補償金。理由是根據勞動法規定,平時、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分別可以獲得1.5倍至3倍的加班工資。因為陳某的銷售崗位特殊,按公司規定,只需上班時打卡,下班無須打卡。因此,陳某説自己經常加班到晚上10時多,休息日、法定假日也不例外。於是,算下來就有了上百萬元的鉅額加班費。
由於企業主管理上的疏漏,往往提不出任何書面證據反駁,又因雙方的訴求差距太大,基本上難以通過調解處理,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的消耗。
在另一起案件中,當在企業從事行政人事工作的馬小姐以單位沒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雙倍支付工資8萬多元時,企業領導都傻了,“不可能啊!我們單位的所有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全由馬小姐操辦,為什麼偏偏漏了她自己?”在驚愕之餘,企業既無奈又憤怒。
當雙方對簿法庭時,馬小姐對勞動法相關條文顯得非常熟識,搬出了每一條對她有利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更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她堅持不同意法院主持下的調解,要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一分不少賠給我!”
在訴訟過程中,企業通過了解該員工以前的工作背景,發現馬小姐與以前的工作單位每次都以打“類似官司”收場。
今年40多歲的劉某是錫山法院的“老面孔”,去年他曾在法院起訴過。劉某自稱有技術,到錫山一家鑄造企業擔任工程師,提出12萬元的年薪,卻主動要求不簽勞動合同,並把工資基數定為5000元。幹了沒幾個月,企業發現劉某根本沒有他所説的“技術水準”,讓他走人,劉某便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和加班費10多萬元。
劉某雖然未獲全額補償,但仍拿到了幾萬元。可不久前,他又故伎重演,在另一家不知情的企業上演“同一幕”鬧劇。兩家被“忽悠”的企業對劉某這樣的“職業訴訟者”只能自認倒楣。
鄭玄説,類似案件的發生,為企業在當前金融危機期間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敲響了“警鐘”。
加班類糾紛激增
由於紡織、機械行業及一些企業的營銷崗位普遍存在加班加點用工不規範的情況,行業“慣例”導致的加班類勞動爭議增多,而且涉案勞動者群體眾多,審理難度大的問題突出,已經成為民事案件審理的難點。無錫市錫山區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分析説。
由於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法定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4小時,大部分工業企業都超過了這個工時標準,記者了解到,尤其是在電子、紡織等行業,職工被要求加班是普遍現象。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在企業一方。一些企業圖“省事”,往往在合同中把加班工資包含在已付工資中,導致了一些爭議的發生。一些企業還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製作為逃避“加班工資”的“法寶”,但這些“行業潛規則”,在訴訟中往往經不起法律的“推敲”。
任笑均説,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激增,一方面勞動合同法更傾向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如用人單位應支付休息日加班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時,按照相關規定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年滿1年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應于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任笑均建議,在當前金融危機的情形下,司法處理勞動爭議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合法利益。單位如果不建立健全的工資、考勤制度,一旦涉入勞動爭議的訴訟中將非常被動。當用人單位和員工對於勞動報酬和工作時間各執一詞時,根據舉證規則,用人單位應負舉證責任。如果單位提供不出經過員工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和工資發放清單,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此導致的敗訴案例足以提醒企業對熟悉勞動法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認識。(本報記者 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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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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