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秋實 通訊員徐徵徵)因舉報單位未發加班費,楊某被單位開除。他提出仲裁後,仲裁部門裁決單位支付其7000余元。單位不服告上法庭。日前,密雲法院判決支持仲裁裁決。
楊某原是密雲一傢俬企的職工。去年6月,他因工作疏忽,該月工資被扣100元,實發工資700元。事發後,楊某與同事張某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該單位未發放加班費。勞動部門要求該單位足額發放加班工資後,該公司通知職工自願領取加班費,但除楊某和張某外,其他職工都因為怕挨“整”而未領加班工資。此後,楊某經常被單獨安排在休息時間加班。去年9月,楊某去勞動仲裁部門諮詢,被單位記“曠工”,給予警告處分並處罰100元,3天后他被開除。楊某向仲裁部門提出申訴,並收到裁決:企業須支付楊某經濟補償金、養老保險等各項損失7000余元。仲裁後,該企業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裁決。法院判決認定,企業未能證明楊某怠工和不服從管理的事實,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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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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