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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高智商"腐敗:挪用科研經費手段"高明"

 

CCTV.com  2009年12月29日 10: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編者按

  人們通常認為,職務犯罪只發生在具有行政權力的國家機關。其實不然,近年來,在科研院所也發生了一系列職務犯罪案件。

  科研院所內的職務犯罪不僅妨礙科研院所的健康發展,也會嚴重玷污其社會形象,損害公共利益。正如辦案檢察官所説,科研院所職務犯罪問題必須引起足夠重視。而要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則必須完善包括人財物管理和幹部人事在內的一系列制度建設。

  挪用科研經費手段“高明” 發案單位涉及各級院所

  遏制科研院所職務犯罪需加強制度建設

  人財物管理制度:要緊緊抓住人財物管理等權力運行的關鍵部位,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

  幹部人事制度:提高幹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和群眾的參與監督程度,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財務管理制度:增強財務的透明度,規範財務支出管理,同時要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杜絕;

  採購和基建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對大宗物質採購、基建項目等的管理細則,使操作上有章可循,使行為上受到監督;

  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健全學術論文、專(譯)著、科技成果及專利獎勵辦法以及科研課題獎金提取、勞務酬金、創收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如果不是兩年前“出事”了,張捷(化名)的人生道路將會是一條不折不扣的“社會精英”路線:上世紀70年代生人、博士研究生在讀、國家某權威科研機構原主任助理兼任一家權威測評中心副主任。

  張捷的罪名是貪污並挪用公款,在“出事”之前他沒有任何前科。

  “他太聰明、太自負了,總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不會被人發現。”辦理張捷職務犯罪案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對記者説。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科研投入的加大,如何加強對科研部門的管理、合理分配使用現有科研經費,已成為保證科研成果質量、提高科研水平的關鍵所在。而頻頻發生在科研院所的職務犯罪案件,卻給科研人才和資金管理敲響了警鐘。在這一問題上,作為北京市知識密集型高科技區的海淀區可謂是“首當其衝”。

  “原來沒覺得發生在科研院所的職務犯罪有那麼嚴重,值得單獨拿出來説。後來在搞總結調研時才發現,這個問題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了。”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的負責人對記者説。

  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件兩大高發領域:科研經費管理與後勤保障

  辦理張捷案件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張捷的犯罪手法體現了其“高學歷、高智商”的特點,是非常典型的挪用科研經費案。

  2005年至2006年,張捷在擔任研究所主任助理期間,利用負責管理中心行政事務、課題經費報銷的職務之便,先後挪用公款70多萬元。

  與普通的挪用公款相比,張捷的“高明”之處在於,他先以虛假身份註冊了一家公司,然後以研究所的名義與這家公司簽訂了兩份虛假合作協議,後用該公司出具的發票分兩次取走31萬元和40萬元的支票各一張闔計71萬元,全部轉入到之前註冊的公司,後分17次將該款提現據為己有。

  張捷的事發源自國家審計署對31萬元款項的審計。

  當年,張捷以購買開發包為由,經另一主管領導簽字從研究所領走一張31萬元的轉賬支票,打入此前註冊的公司,後分9次提現。其後,張捷憑藉國家某主管部門出具的一張20元函托費和虛假註冊公司出具的21.5萬元和9.5萬元軟體開發諮詢費發票,以及研究所與虛假註冊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複印件,從研究所財務報銷了這31萬元。

  國家審計署在調查此事時,研究所要求張捷提供31萬元的協議原件,但張捷卻提供了一份名為“多源協議”的文件,與其報銷31萬元時給研究所財務提供的“項目合作協議”名稱完全不同。

  根據該研究所主任的證詞,張捷提供的“多源協議”的主要內容也是從其863計劃申請書中摘抄的。研究所財務對張捷報銷31萬元時所填寫的報銷單進行辨認後發現報銷單金額欄小寫“310020元”有補寫痕跡。該所主任也證實在此報銷單上簽字時,金額欄寫的是20元,其從未給張捷簽過上萬元的報銷單。

  海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果斷下達了搜查令,從張捷的住處搜出了大量證據。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除了科研經費外,後勤領域是科研院所職務犯罪的又一“高發區”。

  郭利(化名)是一家國有研究機構人力資源部薪酬福利處處長。幾年前,該研究機構領導提出要給員工謀福利,為全體員工辦理健身卡,該項工作由郭利負責。

  不久,郭利代表單位與某健身場館聯絡辦理健身卡事宜。這家健身場館接待人員與郭利商定:研究機構辦理的健身卡總金額打完八折後為946560元。後郭利提出,他可以按照全價一次性支付健身卡全款,希望健身場館收款後以現金形式返還折扣部分。

  後來,這筆錢,被郭利理所當然地收入了囊中。

  課題項目管理混亂、財務監管缺位、不健全的用人機制以及權力過於集中,可以稱得上是科研院所職務犯罪“四大元兇”

  “發案單位範圍廣,是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大特點。”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説,“從近年來所發生的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件來看,發案單位涉及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科研院所。”

  “行政後勤服務、圖書資料購置、科研經費使用成為發案的三大環節。其中,科研經費均是課題組的專項基金,數額較大,危害後果最為嚴重。”這位負責人指出,此類案件也呈現出比較明顯的三大特點:案由集中在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罪3類;涉案人員學歷素質較高;男性居多,且年富力強,處於事業黃金期。

  在論及科研院所職務犯罪頻發的原因時,這位負責人用了4個字———“較為複雜”。他表示,課題項目管理混亂、財務監管缺位、不健全的用人機制以及權力過於集中可以稱得上是“四大元兇”。

  “課題經費管理上,部分經費並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專款專用,許多費用支出與課題無關。課題負責人通常把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科學研究上,過於信任行政助手並賦予其較大的權利,加之部分科研院所的財務監管不到位,審核流於形式,許多方面都沒有形成以權利制約權利、以制度管人的監督體系。”這位負責人説,“正是這種權力失衡、失控的局面‘造就’了越來越多的‘張捷’。”

  除此之外,用人機制中存在的問題也給“張捷”們打開了可乘之機。翻閱卷宗,記者發現,張捷與案發前任職的研究所僅僅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從2004年以後就沒有再續簽。但是,該研究所不但繼續讓其擔任主任助理一職,不久又任命他為測評中心副主任,並擔任此職直至案發。

  “目前很多科研院所的人員構成除了正式員工外,大部分是在讀學生和外聘人員。這部分人員的流動性大,管理鬆散,沒有勞動合同,一旦在此期間出現問題,由於無法對其追究責任,帶來的損失只能由單位承擔。”海淀檢察院的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

  除了用人“無方”外,一些科研機構還在沒有任何監管的情況下讓其下屬部門對外開展業務,致使“老鼠搬倉”搬得悄無聲息。

  “研究所對張捷負責的測評中心的業務開展情況基本不掌握,直至案發前仍然錯誤地認為該中心從未開展過業務。而實際上,中心測評業務的聯絡、洽談、合同的簽訂、蓋章審核、費用收取,均由張捷一人説了算,甚至對外出具的認證證書也是由張捷自己在外面找公司印製的。也就是説,部門是否開展業務、如何開展業務、開展了哪些業務、如何收費、測試認證委託情況等,根本就沒有人進行核實,處於無人監管狀態。”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

  面對科研院所職務犯罪的不斷涌現,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黨建專家表示,健全管理制度,才是做好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根本途徑。(本報記者 杜曉 本報見習記者 任雪 本報通訊員 王得欣)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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