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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校長成腐敗高危人群 擇校費贊助費完全不透明

 

CCTV.com  2009年12月28日 08: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從北京市中關村第三小學原校長王翠娟多年累積賬外資金超過了1億元,到廣東省紀委日前通報的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小學原校長兼黨支部書記劉燕文,將學校的培訓班收費、家長捐贈款等共計3575萬元公款私存。近年來,小學校長因腐敗落馬的案件並不少見。

  小學校長作為不具有公權力的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如何成為了腐敗高危人群?

  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所長、反腐問題專家何增科研究員認為,小學校長腐敗,從根本上説是教育公平的問題。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楊東平告訴記者:“按照國家規定,義務教育階段是嚴禁收取任何費用的,連學雜費都免了。但我們現在是免了200塊錢的學雜費,卻要交5萬塊錢的贊助費。不過,沒有一所學校會承認收取贊助費,它會説,我收的是家長自願捐的捐資助學費。公眾願意給教育捐款,他當然可以收了。”

  “但是擇校費或者説贊助費的收支、管理、使用,至今為止是完全不透明的。”楊東平説,“一所學校每年收多少錢,最後派什麼用場,基本上沒有制度規範。管理部門閉著眼睛説,我們沒有收費,沒有收費當然就不用管理了。比如人大的執法檢查,也只查服裝費、補課費、課本費等,從來不查贊助費,因為‘贊助教育’是可以接受的。這樣一筆巨大的收入完全失去監管,當然就容易滋生腐敗。”

  2009年5月,王翠娟腐敗案開庭。王翠娟的律師拿出《北京市中小學校長工作意見》為她辯護,其中第24條規定,校長對捐資助學的收入,有合理支配使用的權力。而中關村三小的賬外資金,主要來源於捐資助學,作為校長的王翠娟,對賬外資金是有使用權的。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手中掌握著學校的賬本和算盤。“校長有決定擇校生以及收費的權力,還有訂校服選廠家、採購教學儀器設備、建設與維護校舍等權力,這些都牽涉大額的現金支付。”何增科説,“有力的監督應該是定期的外部審計,但是因為審計機關面對的部門很多,有些學校幾年都沒有輪到一次審計。學校內部可能也有紀委,但在校長負責制的情況下,難以開展有效的監督。”

  關於學校捐資助學費用的管理,北京大學附屬小學副校長潘東輝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她對此也不清楚。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2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造成嚴重擇校競爭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實際存在的重點學校制度。兩個學校一墻之隔,一個是重點一個是普通,它的教師、學生、風氣完全不一樣,這根本就是人為造成的。重點學校可以大範圍地選拔優秀學生,把‘壞’的學生都扔到別的學校去,那些學校怎麼可能變好呢?”楊東平説,“在城市,教育資源是差不多的,只要不人為地製造差距,就很容易達到均衡。如果都實行就近入學的話,生源就是均衡的,財源現在已經均衡了,剩下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師源均衡。為什麼重點學校比普通學校的教師待遇高?就是靠擇校收費。這個道理並不複雜,只不過沒有實施師源均衡和教師待遇均衡的政策。”

  “義務教育是全民教育、一視同仁的教育,不是為了培養少數專家,也不是為了選拔少數優秀學生。以擇校為目的的‘贊助費’,是在用金錢交換教育機會,違背了義務教育的初衷,因而滋生了大量的腐敗。”楊東平最後説。本報記者 楊亮慶 實習生 劉夢澤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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