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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鐵軋腿案重審索賠300萬 法院未當庭宣判

 

CCTV.com  2009年10月17日 04: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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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吳華林坐在床上休息,假肢放在一邊。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 “地鐵軋斷雙腿案”追蹤

  本報訊 昨日上午,“地鐵軋斷雙腿案”在西城法院重新審理,吳華林索賠的精神損失費由之前的30萬增加到50萬元,所有索賠金額為300萬元。此案審理歷時兩個半小時,未當庭宣判。

  昨日上午8時許,吳華林的姐姐吳華雯和律師來到法院,10余名記者也隨後趕來。“怕吳華林受刺激,沒讓他過來。”吳華雯説。

  吳華雯按開庭通知換了56法庭的旁聽證,但到了法庭,被告知法庭更換到58法庭。吳華雯來到58法庭發現,6個旁聽席坐滿了人,法官準備為領取旁聽證的記者加座時,地鐵公司稱他們出示的證據材料涉及商業秘密,記者隨後被“請”出法庭。

  去年6月,一中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地鐵公司賠償吳華林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等80余萬元。今年檢察機關抗訴,案件被發回重審。

  由於去年底吳華林曾起訴北京地鐵公司要求支付安裝假肢費用178萬元,他將兩個案子合併重新進行起訴,向北京地鐵公司索賠300萬元,其中精神損失費由以前的30萬元增加到50萬元。

  吳華林的律師金佔良説,案件發回重審,需要重新開始,賠償的標準當然也應該按今年的進行。

  地鐵公司代理人稱,應該按事件發生時的標準計算。

  審理歷時兩個半小時,控辯雙方進行了辯論,未當庭宣判。

  - 庭審焦點

  地鐵是否有過錯

  被告稱盡到義務無過錯,安全性排在世界前列

  原告律師金佔良説,地鐵公司違反了國家安全標準,有重大過失,吳華林案件發生後,北京地鐵黃標線更加清楚,還增加了安保人員,新開的地鐵還有屏蔽門,這説明地鐵公司認識到管理不足,也説明吳華林事發時,地鐵公司有過錯。

  地鐵公司代理人稱,地鐵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國際地鐵對中國有關地鐵的數據,表明北京地鐵安全性排在世界前列。

  地鐵是否必須設屏蔽門

  被告稱沒有強制規定,裝門主要為節約能源

  原告方認為,為了安全,地鐵應該全線安裝屏蔽門。

  地鐵公司代理人認為,屏蔽門的安裝主要目的是節約能源,世界範圍來看並不是所有的線路都安裝屏蔽門。是否安裝專家也有爭議,安裝後,發生著火或毒氣事件後可能無法疏散乘客,會造成重大傷亡。相關規定沒有要求地鐵設置屏蔽門。

  地鐵公司曾表示,1、2號線建成年代久遠,受結構所限,目前暫無條件實施。

  地鐵是否為高速運輸工具

  被告稱地鐵運行時速33.5公里,並非“高速”

  雙方還就地鐵是否是高速運輸工具進行了爭論。

  北京地鐵公司代理人説,地鐵不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地鐵運行速度僅為33.5公里每小時,進站的速度只有15公里每小時。

  對此,原告律師金佔良説,法律上高速運輸工具與物理上的速度沒有關係,公交車雖然很慢,但發生事故時還是適用高速運輸工具。

  - 專家説法

  界定“高速運輸工具”為關鍵

  法學院教授稱此關係到賠償是否適用無過錯原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周俊業昨日表示,地鐵屬公共設施,運營牽涉到公共利益,如果賠償比例過高,地鐵公司可能承受不了。現在最好能夠找到一個結合,兼顧地鐵公司與乘客利益。

  本案中,地鐵是否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是個關鍵,因為高速運輸工具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原則,如果認定地鐵屬於高速運輸工具,那麼吳華林案中,無論地鐵是否有過錯,都要進行賠償。

  - 案件回顧

  ●2004年9月,吳華林在南禮士路地鐵站,失足掉下站臺,被列車軋斷雙腿。

  ●2005年1月,吳華林起訴地鐵公司,索賠200余萬元。

  ●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認定吳華林重大過失,駁回其索賠請求。

  ●2006年3月,吳華林上訴,一中院維持判決。隨後吳華林申訴,一中院將案件發還重審。

  ●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認為地鐵公司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判決其賠償5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和30萬元精神撫慰金。地鐵公司上訴。

  ●2008年6月17日,一中院維持原判。

  ●2009年7月,北京市檢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訴。9月,北京高院將案件發回西城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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