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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王”劉招華(資料圖)
為加大對毒品犯罪源頭的打擊力度,依法嚴懲製造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繼今年“6 26”國際禁毒日公佈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後,今天(15日)再次公佈4起製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其中兩起案件中的罪犯張建勳、何其斌已于近期被執行死刑,另兩起案件中的罪犯劉招華、梁瑞南於今天上午被執行死刑。
製造毒品是毒品犯罪中的源頭性犯罪類型,社會危害性尤為突出。近年來,受鉅額利潤誘惑和消費需求刺激,境內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在內地製造毒品問題較為突出,此類犯罪案件不斷增加,成為毒品犯罪的新特點、新動向。
對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突出打擊重點。對於組織、雇傭他人或者積極參與製造毒品的毒梟、職業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應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同時,量刑時也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實行區別對待,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數,打擊、孤立極少數,達到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今天公佈的4起製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情況如下:
一、被告人劉招華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
1995年,被告人劉招華夥同他人在福建省福安市賽岐鎮試製毒品安非他明。1996年6月,劉招華制出15千克安非他明,並讓陳文印(另案處理,已判刑)聯絡買主。同年7月5日中午,陳文印攜帶其中5千克安非他明在福州市與他人交易時被公安人員抓獲,被繳獲的安非他明含量為45%。
1998年5月,被告人劉招華與陳炳錫(另案處理,已判刑)等人商議,由劉招華提供制毒技術並負責生産,其他人提供資金,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販賣牟利。之後,陳炳錫出資租賃了廣東省普寧市流沙鎮一工廠作為制毒場所。同年5-6月,劉招華、陳炳錫分別糾集人員共同生産甲基苯丙胺約300千克,由陳炳錫等人銷售牟利。
同年9月初,劉招華、陳炳錫密謀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設立制毒工廠,劉招華負責生産和運輸,陳炳錫負責出資和銷售,利潤平分。1998年10月至次年10月間,劉招華指揮他人在其租用的銀川市新城區一農藥廠製造出大量甲基苯丙胺,並分批運到廣東省廣州市、普寧市等地交由陳炳錫等人銷售牟利。1999年11月4日,公安機關在廣州市查獲了從銀川市運來的甲基苯丙胺554箱,凈重11080千克。同時,陳炳錫指使他人將一部分質量較差的甲基苯丙胺由廣州市運至普寧市進行加工。同月18日,公安機關在普寧市一毒品藏匿點搜出86包白色粉末狀物體,繳獲甲基苯丙胺41袋,凈重1280千克。
1999年10月,劉招華將在銀川生産的部分原料、甲基苯丙胺液體及設備運到其在上海市購買的一處廠房。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該處查獲制毒設備與214桶液體(桶容積為200公升),除7桶為柴油、機油外,其他液體成分為甲苯、甲胺、乙醇、丙酮、甲基苯丙胺、1-苯基-2-丙酮及其混合物。
綜上,劉招華夥同他人製造甲基苯丙胺12660千克、安非他明15千克,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安非他明5千克,劉招華獲利約3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招華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劉招華跨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所製造的毒品大量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招華判處並核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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