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8日電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駕車犯罪的有關問題召開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黃爾梅表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成都孫偉銘“醉駕死刑案”的二審判決量刑是適當的。成都男子孫偉銘因醉酒駕車致人死亡,二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午,成都三十歲男子孫偉銘無證醉駕別克車,連撞五車後逃逸,導致了四死一傷的慘劇。
今年七月二十三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孫偉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偉銘當庭提出不服判決要上訴。媒體稱,這是交通肇事案中全國首例判處醉駕者死刑的案件。
今天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孫偉銘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庭認定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誠悔過表現,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宣判後,孫偉銘當庭大哭。
最高法院認為,中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飲酒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規定。
黃爾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的處罰問題上,高度重視社會各方面反映的意見,專門徵求了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識,認為必須依法嚴懲。被告人孫偉銘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後,為逃逸繼續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後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衝撞行駛,以致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後果,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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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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