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某機關原主任科員陳某,利用職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一套房子少花了35.89萬元。濟南市市中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8月18 日,記者從濟南中院獲悉,該院不久前二審駁回了陳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發前,陳某負責濟南市天橋區、市中區範圍內違法建設工程的處理和規劃確認工作。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9月,陳某負責查處某房地産公司開發的兩處項目違法建設問題時,向房地産公司的負責人提出“找套房子借住”。該公司負責人請陳某在查處兩處項目違法建設問題時“及時、快捷地予以處理”,並表示借房子給其住。不久後,房地産公司將一套建築面積為230.22平方米的房子交給陳某居住,但雙方未辦理任何手續。
2007年7月,房地産公司要求陳某按照當時每平方米 4000 余元的市場價交納房款,陳某卻提出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價格購買該套房屋。房地産公司負責人鋻於陳某的“照顧”,以總價 55.25萬元的價格將該套房屋賣給陳某。雙方于2007年7月 31 日簽訂了購房合同,陳某當日交納全部房款。經評估,該房屋實際簽訂合同時的市場價為3959元 /平方米,總價 91.14萬元。這樣,陳某收受賄賂35.89萬元。案件起訴至市中區法院後,陳某的家屬將贓款 35.89萬元退交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贓款已全部追回,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後,被告人陳某不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于日前駁回了其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高秀峰律師: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就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和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是否以明顯高價或者低價買賣物品,就看這一價格是否過高或過低於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價格。以此方式受賄的,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本案中,陳某因為在查處某房地産公司違法建設問題時,對房地産公司給與了“照顧”,所以房地産公司才以低價將房産賣給了陳某。因此,法院認定陳某受賄。法律作出國家工作人員明顯高於或者低於市場價格買賣物品屬受賄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非法利益。不直接收受物品,而是以買賣物品的形式掩蓋謀取不當利益的目的。這種看似合法的方式,實際上也玷污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對社會顯然具有危害。(記 者 吳允波 通訊員 秦玉軍 朱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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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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