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由(河南)省檢察院指定管轄,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清泉受賄案,河南省榮天拍賣有限公司原經理張文傑挪用公款、行賄案,由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被告人楊清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張文傑犯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合併執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楊清泉利用擔任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索取河南省榮天拍賣有限公司經理、被告人張文傑的財物34萬餘元及字畫兩幅,為張文傑謀取利益。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張文傑作為榮天拍賣公司的負責人,為謀取單位不當利益,多次向楊清泉行賄;2003年12月26日,被告人張文傑夥同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劉春意(已判刑)挪用公款150萬元,從事營利活動,至今未還;並在挪用公款後,送給劉春意現金2萬元及手提電腦一部。(陳軍 王飛 李志方 杜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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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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