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裴曉蘭通訊員曹靜)豐台區某鄉社保所原所長程某被控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單位8萬餘元公款,並收受關係單位2萬元好處費。昨天,程某在豐臺法院受審,他辯稱這些錢都是為單位開銷所用。
43歲的程某是北京市人。
檢方指控,2006年間,程某利用擔任豐台區某鄉社會保障事務所所長職務的便利,讓與社保所有培訓業務往來的信息中心用虛假發票平賬,將共計80400元的本單位公款非法據為己有,用於購房。2006年9月間,程某在與上述信息中心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好處費2萬元,並歸個人所有。
法庭上,程某認可受賄2萬元的指控,但他強調是“當時單位財務不規範,單位支出的飯費、打車費無法入賬,所以找到有業務關係的信息中心給報銷”。
對於被控貪污的8萬餘元,程某也稱支取時全部是為了單位開支用。不過,當審判長問及作為全額撥款單位,為什麼不用單位管理費支出開支,沒法入賬為何不向上級請示,為什麼在信息中心沒有查到他所謂招待業務單位用餐的發票時,程某又改口説“一部分是單位支出的”。
昨天,公訴人宣讀程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顯示,他曾承認上述8萬餘元全部是個人花費票據。對此,審判長讓程某進行解釋,結果程某沉默許久未作回答,最後只説了一句“沒有解釋”。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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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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