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等三名被告在看守所內接受宣判。
當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晉寧縣看守所的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三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法院判處張厚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濤有期徒刑17年,罰金1000元;判處普華永有期徒刑16年。同日,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新華社發(魏文靜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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