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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ATM取款遭克隆盜刷21447元 銀行被判負全責

 

CCTV.com  2009年08月11日 06:1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本專題撰文/記者劉旦、林霞虹 通訊員林勁標、張貝

  銀行須賠付被盜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界人士:這一判決對“銀儲糾紛爭議”有標誌性意義

  案件回放

  ATM機被安裝讀卡和攝像裝置

  原告一日內8次取款被盜密碼

  半小時內被克隆卡取走4000元

  一小時後被盜刷消費21447元

  “克隆存摺、克隆銀行卡案近年來屢屢出現,案件的判決大致反映了儲戶維權的過程:四年前的案子判決銀行負三成責任,後來變成負五成責任,近兩年的判決則基本是銀行負全責。

  ”

  ——律師

  克隆卡取走4000元 盜刷21447元

  廣東高院昨天説,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對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珠海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幣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這一判決對已經曠日持久的“銀儲糾紛爭議”的最終解決具有標誌性的意義。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21日,王某在珠海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開設活期儲蓄賬戶,並於2006年1月13日辦理了與該活期儲蓄存摺同一賬號的銀行卡。2008年12月23日19時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兩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機插口處安裝讀卡裝置和攝像裝置,用於盜取持卡人銀行卡磁條內信息和密碼。次日13時45分左右,原告在被告處的ATM機連續8次取款共計1.6萬元,卡內餘額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該卡取款時,發現卡內餘額僅剩490.94元,其餘25467元存款已經被取走。

  據網絡系統交易記錄顯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從被告處ATM機取款後不足半小時內,其賬戶在某銀行廣州分行的ATM機上被兩次分別支取2500元和1500元,並分別收取異地取款手續費人民幣12.5元和人民幣7.5元;一個多小時後又在廣州某通電訊設備公司刷卡消費21447元。事後,原、被告雙方均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但尚未偵結。

  原告王某認為,原被告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被告有義務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但從2008年12月31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兌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

  沒鑒別卡真偽

  銀行賠償損失

  被告珠海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辯稱,案件係犯罪嫌疑人在該行ATM機插口處安裝讀卡裝置和攝像裝置,用於盜取持卡人銀行卡磁條內信息和密碼並製作與原告所持銀行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過程中未能採取遮擋的方式輸入密碼,導緻密碼被攝像裝置拍下,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卡是原、被告雙方儲蓄存款合同的憑證,被告須對其出具的銀行卡具有識別能力,但本案被告對自己出具的銀行卡沒有能力鑒別其真偽,此時作為儲蓄合同憑證的真銀行卡沒有用於交易,故不能視作被告與原告成就一筆交易。被告須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據充分。

  庭審焦點

  按鍵未用手遮

  原告應否擔責

  就被告辯稱原告在取款過程中未採取遮擋方式輸入密碼也是導致損失原因之一的意見是否成立,香洲法院民二庭一位聶姓法官進行了解釋。

  他説,ATM機所在地點係被告的營業場所,被告有義務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碼之時密碼不被非法竊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統在犯罪嫌疑人2008年12月23日19時實施安裝行為之時至原告次日13時取款之時長達10多個小時的時間內沒有任何覺察,而原告只是在很短的時間裏通過ATM機取款,原告沒有義務在如此短時間內檢查營業場所是否存在竊取密碼的微型攝像裝置,原告對密碼的洩露並未存在過錯,原告無須對本案所涉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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