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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死亡賠償懸殊大 同命何時能同價

CCTV.com  2009年08月01日 09:5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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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朝聞天下):

    在一些死亡案件賠償中,因城市和農村及不同的區域,可能會導致賠償數額懸殊很大。對於我國死亡賠償制度中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司法領域的觀點也各不相同。最近,無錫市錫山法院判決了一起“同命同價”案件再一次引起了廣泛關注。

    這位從法官手中接過執行款的婦女叫冀建玉,她的丈夫是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農民工,在一次車禍中,她丈夫和3名老鄉不幸身亡。

    這是她和其他的死者家屬領到的首批到位的執行款。

    十多年前,冀建玉的丈夫張德奎離開家鄉安徽霍邱縣高塘鎮,來到上海打工。2008年1月13日晚10時許,張德奎與3個老鄉從上海駕車回老家,車行至滬寧高速公路131公里處時,與其他車輛發生連環相撞,張德奎車上的4人全部死亡。由於事故的發生地在無錫市錫山區,於是,包括滬寧高速公路公司、車主等13個單位和個人被起訴到錫山區法院。

    案子剛剛受理,就觸動了“同命不同價”的敏感話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計算。

    由於4名死者都是農村戶口,按照這個規定,如果以安徽省農村戶口2008年人均純收入3556元乘以20年計算,每人的死亡賠償金為71120元。而如果按2008年上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乘以20年,每人死亡賠償金472460元,兩者之間相差6倍多。

    錫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張德奎等人雖然是安徽省農村戶口,但他們已經在上海市居住多年,因此對他們的死亡賠償金應按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賠償。

    在這起案件四個受害人裏,張德奎和其中一名死者在上海有工作單位,另外兩名死者雖然也在上海多年,但是一直生活在郊區。

    被告方認為,這兩名死者在上海農村生活,不應按上海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最終,無錫市錫山區法院採取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四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均按照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進行了判決,他們的家屬共獲得死亡賠償金230余萬元。

    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統一了死亡賠償原則,卻沒有統一死亡賠償標準。對此,一些法學家也各有不同的觀點。

    也有一些專家認為,民法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人人平等,而我國目前的死亡賠償制度,確定農民和城鎮不同的賠償標準就不能體現人人平等。

    楊立新教授説,在起草《侵權責任法》草案時,大多數學者都主張死亡賠償金採用統一的賠償標準。

    據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十月份左右,全國人大將第三次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在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上,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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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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