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新華社報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舉行的專題講座中,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對“同命不同價”發表看法:立法時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考慮到王勝明的權威身份,可以説,未來的立法將會從原則上消除“同命不同價”現象。
同命不同價現象的根源是歷史久遠的城鄉二元分割體制,在這種體制中,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不是簡單的職業與生活地域之分,而是法律上的身份地位之別。前不久廣東省曾立法規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最多能獲賠76萬多元,農村居民則只有25萬多元,相差兩倍之多。
地方法規的這種規定倒也不是全無依據。從學理上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本身是相當複雜的。比如,死亡賠償金究竟賠給誰,是死者本人?還是死者的親屬?不同取捨會導致賠償標準的不同。接下來,不管賠償給誰,都有一個賠償金標準問題。問題的關鍵是,為什麼樣的損失進行賠償?關於這一點,法學界有“扶養喪失説”和“繼承喪失説”兩種不同看法。這兩種觀點之間的取捨,又會導致賠償標準的不同。
由於問題本身如此複雜,加上法學研究與立法技術都比較滯後,中國目前存在兩個大不相同的死亡賠償法體系。第一個是民法體系,它以2004年5月起實施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代表,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另外一個體系以1995年開始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為代表,其27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這裡最為突出的一點是,沒有區別對待城鄉居民。
從法理上講,這兩者都有其合理性。比如,如果關注的重點是確保死者親屬的生活不至於因為死者的離去而降低,則區別親屬的城鄉身份,給予其不同賠償,似乎也能説得過去。
但在當下,“同命不同價”顯然不僅是法律問題,還有倫理、政治的維度。人們之所以熱議這一問題,實在是因為人們再也不願意容忍城鄉分割制度了,這種制度在道義上站不住腳,違反了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正是對城鄉分割制度的不滿,引發人們對同命不同價制度的譴責。
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機構就有必要運用立法技術,滿足民眾對於公平、對於平等原則的期待之情。事實上,實現同命同價原則,也是對城鄉身份制度的一種反駁。從立法技術上看,以權威法律確認同命同價原則,甚至算不得創新。這只是把相互矛盾的法律,也即《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與民法相關規定統一起來,讓同命不同價統一于同命同價。
當然,實行同命同價,也不必要求全國範圍內絕對的統一,可以有地區差異;但同一地區,不得因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身份而區別對待。行業之間也可以有差距,但不能過於懸殊。最為重要的是,同一案件中若有多個當事人死亡,則不論其生前身份、職業、地域差異,應執行同一賠償標準。這確實是一種部分放棄實質正義的形式性公平,但現代國家得以維繫的關係也正在於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一形式性原則。人跟人當然不一樣,但法律必須把每個人置於平等的地位。只有這樣,才有“國民”可言。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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