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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夷:死亡賠償不能因“附加價值”不同而懸殊

 

CCTV.com  2009年07月05日 08:4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西安晚報  

  這是7月4日的媒體上同時出現的兩則死亡賠償新聞:7月1日在洗澡時因醫院衛生間電路漏電意外觸電死亡的杭州市蕭山區甲型H1N1流感患者樓某的家屬,獲得了杭州市蕭山區第一人民醫院95萬元的賠償款。湖南郴州列車相撞事故中遇難者之一的鄧佳家屬,日前已和鐵路部門達成協定,獲賠30.7萬元。(相關報道見5版)

  同樣是在事故中意外死亡,並且死因同係無辜罹難,但兩起事件中的死亡賠償卻相差高達3倍以上,同命完全不同價,何以至此?

  稍加仔細體味和琢磨之後,我們發現,對於樓某死亡賠償的合理解釋似乎只能是:死者作為“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特殊身份和背景——當地有關方面,非常急於憑藉這一賠償方案,儘快證明和澄清死者並非死於甲型H1N1流感,起到某種“息事寧人”的社會效果。這也就是説,在這裡,上述賠償標準除了賠償本身之外,實際上還具有某種明顯額外的附加宣傳和説明價值。

  這樣的心情,我們當然能夠也願意理解。但難以理解並不願接受的是,為何一定要因為這種附加價值的不同,便人為製造出明顯不公平的懸殊死亡賠償標準?難道死亡賠償所基於的生命價值、尊嚴,可以因這種附加價值的不同而不平等、産生高低貴賤之分麼?最近一段時間,因安全事故引發的死亡事件可謂頻仍,如除了郴州火車相撞事故之外,還有:株洲高架橋倒塌事故(統一賠償每人40萬)、成都公交燃燒事故(最高賠償每人42萬),如果杭州95萬賠償標準是合理必要的,那麼將置這些事故中的遇難者平等的生命價值和尊嚴於何地?

  關於“同命不同價”的死亡賠償標準懸殊問題,特別是“城鄉二元化”的“同命不同價”,日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首次明確表明觀點:“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統一標準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標準”。現在看來,這一“全國統一標準”,除了不分城鄉、地域之外,還應該進一步將種種附加在不同死亡事件中的其他價值——如與導致死亡的原因、性質無關的宣傳展示、息事寧人價值,也盡可能地剝離出來、統一不分地平等看待。

  如此,我想,王勝明所強調的“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尊重生命的時代精神”的統一死亡賠償標準,或者,才可能真正確立並儘快完善起來。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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