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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遇難打工者被判按上海居民標準賠償

 

CCTV.com  2009年07月27日 18:4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中國青年報7月27日報道7月23日下午,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內,35歲的冀建玉按下了鮮紅的手印,旁邊碼放著20捆錢款,每捆1萬元。冀建玉的丈夫和3名老鄉在一次車禍中不幸身亡,他們是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農民工。錫山區法院判決這4名農民工的家屬獲得死亡賠償共計230余萬元,每人從54萬至60萬不等。23日,死者家屬領到了首批到位的執行款。

  曾幾何時,城裏人和農村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獲得的賠償數額相差懸殊,引發社會各界對“同命不同價”、“同案不同價”高度關切。在高速城鎮化的現代社會中,城鄉二元的戶籍如何進行司法適用?法律如何衡量“同命同價”?如何理解“同命同價”的法理內涵?錫山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提供了一個現實的法律樣式。

  一場車禍撕裂四個家庭

  1994年,冀建玉的丈夫張德奎離開家鄉安徽霍邱縣高塘鎮,來到上海打工。後來,冀建玉和一雙兒女也來到上海,夫妻倆在浦東新區高東鎮經營桌球房生意,一家人過著平靜的生活。

  2008年1月13日晚10時許,張德奎駕車回老家參加親戚的婚禮,3名同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老鄉一起搭乘他的車回老家。當晚下著大雪,路面結冰。22時10分,車行至滬寧高速公路131公里處的“錫澄運河大橋”橋頭時,前方一輛麵包車和一輛轎車相撞,發現險情的張德奎來不及踩剎車,結果與前車相撞,後面一輛大客車也追尾撞了上來……此次事故先後有6輛汽車連環相撞,張德奎車上的4人全部死亡。

  在律師代理下,包括機動車駕駛員、車主、保險公司、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在內的13個單位和個人被起訴到事故發生地無錫市錫山區法院。此案以4名死者的親屬為主的原告,也達到了15人。

  原告方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6萬餘元。

  安徽農民按上海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4名安徽籍農民工死亡賠償金標準如何確定,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按死者原籍安徽農村的賠償標準,還是按其打工所在地上海的標準賠償?

  此案剛一受理,便觸動了由來已久的“同命不同價”的敏感社會神經,引發普遍關注。承辦此案的法官張建華坦言,這個案子的審理對他們提出了許多挑戰。

  律師當庭向法庭提供了張德奎等兩名死者生前在上海市區工作的個人完稅憑證、勞動合同、工資條,認為他們應按上海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由於4名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如果以安徽省農村戶口2008年人均純收入3356元20年計算,每人的死亡賠償金為71900元。而如果按上海2008年最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計算,即2008年上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20年,每人死亡賠償金472460元,兩者之間相差6倍多。

  錫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張德奎等二人雖然是安徽省農村戶口,但他們已經在上海市居住、生活多年,並且從事非農工作,因此對他們的死亡賠償金應按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黃慶華心裏一直在打鼓,妻子周如平的死亡賠償能不能按照上海城鎮居民標準?黃慶華和妻子10年前就來到上海市郊的坦直鎮打工,先後做過小買賣,又開了一家網吧,生意不錯。後來由於坦直鎮規劃調整,改為了坦直村。

  被告方堅持認為,周如平等兩名安徽籍農民在上海農村生活,不應按上海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是農民就應當按農民的標準賠償。”

  張建華法官説,像黃慶華和妻子這樣在上海農村生活但從事非農務工的,是按上海農村還是城鎮標準賠,在以往司法實踐中並無標準可循。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如平等二人雖然居住、生活在上海市的農村,但他們從事著非農工作。整體而言,4名死者的年齡、受教育程度、收入狀況沒有明顯差異,同一事故中死亡賠償金標準應當統一,以體現相對公平性原則。故對周如平等二人的死亡賠償金也參照以上判決標準。

  最終,黃慶華除獲得妻子的死亡賠償金472460元之外,加上孩子的生活費等,共獲賠60余萬元。對這樣的結果,黃慶華連説“沒想到”。

  “同命同價”法理內涵應厘清

  我國死亡賠償制度中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同一死亡案件賠償中,城鄉不同標準賠償的差異,一直受到質疑和詬病。

  2005年年底,重慶一起車禍中有3個孩子不幸喪生,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各獲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個農村戶口的孩子所獲賠償只有9萬元,相差甚大。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對“同命同價”這一問題,應本著法律的精神要義,進行準確理解,不應僅從字面意義、從情感出發,由此會造成誤解乃至誤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死亡賠償的城鄉之別,由此演化而來。

  200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由精神撫慰金性質進行修正,定位於物質性損害賠償,由此統一了賠償原則和標準。

  “然而在生活及司法實踐中,一些人將‘死亡賠償金’等同於‘命價’,由於城鄉死亡賠償標準的不同,繼而産生城鄉‘同命不同價’的推論。”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説,這其實是一定程度上對死亡賠償金法理內涵的曲解。

  任笑均説,生命是無價的,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價值的賠償,是一種財産性損害賠償,而且是對死者親屬,即間接受害人實際損失的物質賠償。

  現階段,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城鄉之間、行業之間收入差距較大,生活水準不同,城鎮與農村不同的賠償標準,有現實的考慮,通過法律的體現就是物質性賠償上的不同,而非對生命價值的高低評判。

  事實上,錫山法院判決的這起死亡賠償,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死者“命價”的平等和一致:4名死者的家屬按統一標準獲得的死亡賠償金都是47萬餘元,每人得到的精神撫慰金均為5萬元,其餘是老人及子女生活費等有所不同。

  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確表態稱,立法時“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本文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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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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