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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法院首次判決:農村人城裏人“同命同價”

 

CCTV.com  2009年07月08日 15:0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據大河網-河南商報報道,戶籍在鄭州農村的大張車禍中身受重傷,在索賠時卻遭遇了“城鄉差別”。按城市標準,大張提出28萬元賠償;按農村標準,車主給出9萬元賠償。雙方意見不一致,鬧上了法庭。

  究竟該按哪種標準賠付?昨日,鄭州市中牟縣人民法院説“同命同價”,按城市標準賠付22萬餘元。

  這是自2003年8月22日《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頒布實施至今,鄭州法院首次判決農村人城裏人同命亦同價的案例。

  事件

  鄭州法院首次判“同命同價”

  去年11月一天下午,28歲的大張開一輛三輪摩托車在中牟縣一村公路上與一輛貨車相撞,是何某開的車。大張當場暈倒,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大張下巴被撞碎,耳朵也聽不見了,住院花了2萬多元。經法醫鑒定為八級傷殘。中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後,大張的妻子找到何某和他所在的車隊,要求賠償後續治療費等28萬餘元,但遭到拒絕。

  交警隊調解無效後,大張一紙訴狀將何某及其所在車隊、投保強制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何某一方提出,大張是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戶口賠償,共計9萬餘元。但大張堅持認為,如今,城鄉戶籍已打破二元制,應統一按城市戶口,賠償其28萬餘元。兩者相差19萬元。

  最終,在主審法官的努力下,中牟縣人民法院調解成功,各方同意按城市標準賠償大張22萬餘元。

  據主辦法官朱照靜介紹,早在2003年8月22日,鄭州市早已進行了戶籍改革,並下發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她説:“依據該通知規定,取消了‘農業戶口’、‘暫住戶口’、‘小城鎮戶口’、‘非農業戶口’二元戶口性質,實行‘一元制’戶口管理模式,統稱為‘鄭州居民戶口’,各縣(市)、區的戶口可以相互遷移,在當地派出所隨時辦理”。

  如此,只要是鄭州市居民,發生交通事故就只有一種賠償標準。  

  延伸

  只要符合條件 來鄭務工人員也可“同命同價”

  朱照靜介紹,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意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怎麼認定農民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居住多長時間才能“同命同價”?

  朱照靜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她説,究竟按哪種標準賠付,要從受害人在城鎮有無固定居所、穩定收入、居住時間長短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不能一概以戶籍來認定,戶籍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唯一的依據。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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