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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傑申請警方更正“逃逸”提法

 

CCTV.com  2009年07月07日 04:0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專題:周傑身陷“撞車門”

  本報訊(記者錢衛華)昨天,周傑的律師向市交管局提交復核申請,稱周傑並未肇事逃逸,應由出租車司機負主要責任或全責。

  昨天上午,趕在提出申請的最後時限,周傑委託的北京邦盛律所律師謝會生等向市交管局提出了復核申請。

  在交管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上,周傑一方做了很多標注,並在末尾連寫三個“錯錯錯”。其中,除對事故發生時間等基本事實提出異議外,周傑律師還要求對“出租車司機高某是否採取剎車措施”、“周傑棄車離開現場的性質”等提出異議,整個異議事項高達18項。

  >>異議一

  應澄清周傑沒有酒後駕車

  交管責任書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周傑酒後駕車。”

  律師認為:“排除”和“不能認定”是兩個意思。其中,前者是“沒有酒後駕車”;後者是“有可能酒後駕車”。

  律師稱,交管部門不僅對周傑進行了酒精檢測,還對周傑可能飲酒的活動場所及所接觸的人員,包括事發後他離開現場時乘坐的出租車司機進行了走訪調查,所有證據客觀上都表明周傑在事發前沒有飲酒。可朝陽交通支隊作出的這一認定,造成公眾對該事件的猜測。因此,警方應作出“排除周傑酒後駕車”的認定。

  >>異議二

  周傑的行為不屬肇事逃逸

  交管認定:事發後,周傑雖報警,但未履行保護現場、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棄車離開現場,屬棄車逃逸行為。

  律師認為:周傑不構成逃逸,認定逃逸與相關法規嚴重不符。

  律師在意見書中稱,事發後周傑以周姓名義報警,是因為接線員“並沒有詢問全名”。現場監控錄像可證明,報警之後,周傑在現場等候近20分鐘,直到救護車到達才離開。棄車,是因為車已撞壞不能開了,只能留在現場。

  律師表示,在履行了保護現場、迅速報警、搶救受傷人員等法定義務後,周傑不是以逃避法律追究為目的離開事故現場,因此不構成逃逸。

  >>記者追訪

  為何回家未作解釋

  周傑接受調查時稱,事發後,他前往醫院就醫。但交管部門公佈事故責任時表示,周傑當時並未前往醫院,而是回家了,次日中午才趕往醫院。

  一名在一線執勤多年的交警表示,交通法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若當事人因受傷需自行離開現場前往醫院就醫,應通知交管部門自己的就醫地址,以便交管部門對事故展開調查。

  事發後,周傑為何無視這一規定,匆匆趕回家中,並於次日才再次現身?

  昨天,記者就此採訪周傑律師。律師表示,他的意見均在申請復核的材料中,其餘的無法作回應。

  昨晚,記者通過手機短信向周傑的經紀人王劍歌提出,請她轉告周傑並就此事作個回應,但截止晚10點20分記者截稿時,始終未有對方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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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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