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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東陽市國土局行政訴訟遭“上面”干預

 

CCTV.com  2009年06月24日 09:3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望著雜草叢生,垃圾遍地的土地,張陸虎哭笑不得,也十分無奈。

  這塊1500多平方米的土地,雖然地處浙江省東陽市鬧市街頭,可已經整整荒廢了9年。為了這塊土地,張也選擇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後,儘管法院判決了他勝訴,但他卻依然無法對這塊土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張陸虎,今年42歲,東陽市吳寧街道人。2000年8月25日,張陸虎從東陽市人民路南延拆遷工程指揮部受讓了這塊面積為1584.6平方米的國有土地。在交納了30萬元土地出讓金後,同一天,拆遷指揮部也向東陽市國土資源局(原土地管理局)發出了《國土出讓合同簽訂通知書》。

  當年10月,張陸虎向東陽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申請。但沒料到,東陽國土局以有人投訴、出讓地塊存在爭議為由,答覆不予辦理。張對記者説,之後,自己多次催促,但東陽市國土局一直以這個理由,就是拖著不給辦理。

  但這一拖,就整整拖了8年。“八年下來,東陽的市領導也前後換了幾任。”張陸虎説,8年來,自己一直相信政府會妥善處理這事,不願意上法院告他們。“但市領導讓我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他們還承諾,只要法院判決政府敗訴,就給我辦這個事。”

  眼看解決問題的希望越來越渺茫,無奈之下,去年3月,張陸虎一紙訴狀將東陽市國土局和東陽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張陸虎認為,以指揮部的名義出讓土地,是東陽市政府與東陽國土局共同授權並認可,與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土地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而被告卻以有群眾上訪、投訴為由拖著不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依法判決東陽市國土局履行其法定職責。

  據了解,1997年,東陽市政府修建人民路延伸段,東陽市政府設立了東陽市人民路南延拆遷工程指揮部,其成員也包括當時的東陽市土管局。指揮部當時徵用了吳寧街道白鶴殿村的部分土地,其中包括張受讓的地塊。在指揮部出讓的19塊土地中,除張陸虎外,已全部與東陽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另據了解,幾年過去,由於地處市中心,張受讓的這一地塊的價格已飚升幾十倍。

  2008年7月25日,東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國土局以有居民投訴為由拒絕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據不足,理由不成立,並責令東陽市國土局在判決生效15日內與張陸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一審判決後,東陽市國土局未提起上訴,但也一直沒有履行法院的判決。今年5月5日,張陸虎將一紙行政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遞交到了東陽市人民法院,要求東陽法院強制執行這一生效判決。據悉,這也使東陽市國土局成為浙江省首個被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單位。

  “國土局應該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對於法院的判決,東陽市國土局黨委委員、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傅為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的判決是明確的,按照判決,我們確實應該積極履行。但市裏讓我們暫緩簽訂,我們就不能簽訂。”

  “簽了合同,我們擔心會激化矛盾。”東陽市政府一位主要領導告訴記者,“我們也明白上訪是無理的,但我們不能不考慮。”

  據介紹,對於上訪的這些問題,東陽有關部門雖經過幾輪的調查,但至今在張土地受讓問題上,未發現有任何違法違紀的情況。

  “以前我們從來沒遇到過這種情況,政府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出乎預料。”顯然,東陽市國土局的不履行行為也讓東陽市人民法院甚為“頭疼”,該院一位負責人對記者説。

  據悉,5月31日,東陽法院已向東陽市國土資源局發出了執行通知,責令東陽國土局“自覺履行”法院已經生效判決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執行法院的判決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當地一位法律工作者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對涉訴雙方均具約束力。政府以有人上訪為由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理由顯然不能成立,老百姓拿著勝訴判決,卻執行不了。“如果都這樣,是不是讓更多的老百姓認為法律沒用,還不如去上訪、堵馬路。這對老百姓司法信心會是個‘毀滅性’的打擊。”

  然而,就在張陸虎信心百倍地等待國土局履行法院判決、與他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6月10日,東陽法院又向張發來了再審案件的應訴《通知》。

  據悉,之前,受到來自“上面”的壓力,東陽市國土局不得已向東陽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對此,浙江大學法學院一位行政法學教授認為,法院一審判決後,國土局沒上訴,這説明法院判決是正確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申請再審只能是政府在這一問題上進行拖延。”

  熟悉這個案件的東陽市一位政府官員認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也成為我國政府施政的基本準則。2004年我國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並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作為完善行政監督機制的有效途徑。從這個意義上,市裏的做法值得商榷。“法律必須得到遵守,否則形同虛設。”(記者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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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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