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倫和妻子陳立華受審(資料圖片)
曾錦春受審(資料圖片)
周政坤資料圖
中國青年報11月21日報道2006年6月被“雙規”後不久,李大倫曾向湖南省委領導懺悔,請求能“看在貢獻多年的情況下,回老家做一農夫垂釣余生”。
今天,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讓李的這一希望徹底破滅。
今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案和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大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郴州市原市長(後任省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黨委書記)周政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200萬元,與同案周政文、周政權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萬元追繳國庫。
涉及黨政幹部110余人
2006年5月23日,李大倫在湖南郴州五連冠酒店舉行的“全國散文期刊主編及散文作家來郴采風座談會”上最後一次公開露面,當時聲情並茂地朗誦。隨後的調查顯示,李大倫在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在承攬工程、項目開發、幹部提拔等方面涉嫌夥同其家人共同收受他人錢物合計1404萬多元人民幣。另有1797萬多元財産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並有一批收受的貴重物品尚未估價。
同年7月21日,李大倫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正式立案偵查,後起訴移送至人民法院審理。據悉,李大倫的違法犯罪主要事實包括:為他人承攬建築工程,收受17名私營企業主或項目承包人賄賂,折合人民幣905萬餘元;干預礦産資源開發,收受兩名礦山經營者所送錢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幣303萬餘元;在幹部任用過程中“賣官”,收受黨政幹部賄賂200余萬元;為他人在職務升遷、工作調動方面謀求利益,共收受郴州市有關黨政幹部和其他人員以拜節、賀壽等各種名義所送現金折合人民幣達550余萬元,涉及黨政幹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廳)級幹部20余人,縣(處)級幹部60余人,人數之多全國罕見。
在李大倫事發前後,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郴州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長劉清江,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樊甲生,市紀委原書記曾錦春,郴州市原市長(後任省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黨委書記)周政坤等當地領導也先後落馬。
據稱,湖南省紀委、省檢察院聯合在郴州召開全市縣處級幹部通報會,針對李大倫案的表態是“四個特別”: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作案手段特別狡猾,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案件性質特別嚴重。
2008年11月中旬,郴州市委一幹部述稱,在李大倫當權的後期,幹部的選拔多與金錢直接關聯,“看票子的厚度決定位置升遷”。記者掌握的情況是,郴州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中大部分曾捲入李大倫的受賄案件,因此在處理安排這些犯案幹部中,著重區分:主動買官、數額較大,主動買官、數額一般或較小,被動買官等分類處理,其關鍵原因是“班子的主要成員已經爛了!”
其後不久,郴州政治生態環境得以重建,時任國土廳廳長的葛洪元(現調任省紀委副書記)任市委書記,紀委書記、宣傳部長均從省城或外地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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