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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腐敗窩案教訓深刻 原市委書記一權獨大

 

CCTV.com  2008年11月21日 08:0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06年6月被“雙規”後不久,李大倫曾向湖南省委領導懺悔,請求能“看在貢獻多年的情況下,回老家做一農夫垂釣余生”。今天,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讓李的這一希望徹底破滅。

  今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案和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大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郴州市原市長(後任省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黨委書記)周政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200萬元,與同案周政文、周政權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萬元追繳國庫。

  涉及黨政幹部110余人

  2006年5月23日,李大倫在湖南郴州五連冠酒店舉行的“全國散文期刊主編及散文作家來郴采風座談會”上最後一次公開露面,當時聲情並茂地朗誦。隨後的調查顯示,李大倫在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在承攬工程、項目開發、幹部提拔等方面涉嫌夥同其家人共同收受他人錢物合計1404萬多元人民幣。另有1797萬多元財産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並有一批收受的貴重物品尚未估價。

  同年7月21日,李大倫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正式立案偵查,後起訴移送至人民法院審理。據悉,李大倫的違法犯罪主要事實包括:為他人承攬建築工程,收受17名私營企業主或項目承包人賄賂,折合人民幣905萬餘元;干預礦産資源開發,收受兩名礦山經營者所送錢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幣303萬餘元;在幹部任用過程中“賣官”,收受黨政幹部賄賂200余萬元;為他人在職務升遷、工作調動方面謀求利益,共收受郴州市有關黨政幹部和其他人員以拜節、賀壽等各種名義所送現金折合人民幣達550余萬元,涉及黨政幹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廳)級幹部20余人,縣(處)級幹部60余人,人數之多全國罕見。

  在李大倫事發前後,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郴州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長劉清江,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樊甲生,市紀委原書記曾錦春,郴州市原市長(後任省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黨委書記)周政坤等當地領導也先後落馬。

  據稱,湖南省紀委、省檢察院聯合在郴州召開全市縣處級幹部通報會,針對李大倫案的表態是“四個特別”: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作案手段特別狡猾,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案件性質特別嚴重。

  2008年11月中旬,郴州市委一幹部述稱,在李大倫當權的後期,幹部的選拔多與金錢直接關聯,“看票子的厚度決定位置升遷”。記者掌握的情況是,郴州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中大部分曾捲入李大倫的受賄案件,因此在處理安排這些犯案幹部中,著重區分:主動買官、數額較大,主動買官、數額一般或較小,被動買官等分類處理,其關鍵原因是“班子的主要成員已經爛了!”

  其後不久,郴州政治生態環境得以重建,時任國土廳廳長的葛洪元(現調任省紀委副書記)任市委書記,紀委書記、宣傳部長均從省城或外地調任。

  不受監督的權力

  8年的地方市委書記,讓李大倫養成了專橫跋扈的作風。在工作中,他無視黨內民主,一個人説了算,市委常委會成了他的“一言堂”。在與省紀委工作人員談話時,李大倫稱,領導幹部的任命,組織部長要看他的臉色辦事,他提名的縣委書記,在書記辦公會、常委會上討論時,沒有人敢提反對意見,因為副書記、常委都是他任命、提拔上來的。“實質上,一個領導幹部的提拔使用,就是市委書記一個人的意見。”

  李大倫還坦言:“在郴州,我李大倫説了算。”一次,李大倫在安仁縣召開黨員幹部大會,發現一位鄉政法委書記在會場上打哈欠,李大倫直接走到他跟前説,“我現在宣佈撤銷你的一切職務!”後來經查實,這名被撤職的鄉政法委書記是因為前夜與縣公安局民警一起審訊嫌犯徹夜未眠才打哈欠的。李大倫事後知道了真實情況,但並沒有糾正其錯誤決定。

  雷淵利從永興縣委書記升任副市長時,有人舉報其問題嚴重,結果該舉報人被李大倫一怒之下轟出辦公室,並將其調至其他部門閒置。

  李大倫的蛻變與仕途進退直接關聯。據悉,因為不能正確對待名利地位,導致了他人生觀的扭曲。2002年,湖南省推薦和任命省級幹部,李大倫榜上無名,隨即表現出明顯的不滿情緒,埋怨省委不是憑德才選拔幹部,自己太吃虧,産生了“不能做大官,就要撈大錢”的思想。

  2002年以後,郴州市幹部反映李大倫明目張膽地收錢辦事,創造機會謀取私利。他曾把市五嶺廣場安裝電子屏幕這樣的“小事”拿到書記辦公會上研究,並提出要其親信市委宣傳部長樊甲生主抓,目的是讓請託人順利承攬,而自己可以從中得到好處。被查處後,他在兩篇懺悔書中承認自己把黨紀國法“淡忘了”。

  權錢交易的圈子

  10多年的廳級幹部經歷,讓李大倫身邊形成了特定的朋友圈子和官場聯絡網絡。向李大倫行賄及請托的人中,大部分是他曾結交的朋友,通過這些老朋友,他又結識了更多的房地産老闆、礦主等商人,大搞權錢交易。

  在郴州“主政”期間,李大倫先後主持開發了五嶺廣場、興隆步行街、市政府移建工程等一系列重點工程,並且鼓勵各縣大搞此類工程,每個縣搞一個試點。他還在一次全市重點工程建設工作大會上,喊出了“誰影響城市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的口號。後來屬下一些縣甚至把這句話寫到了公路兩旁,此言後來因“嘉禾拆遷案”而被國人所知。

  事實上,重點工程的背後,隱藏著一個共同特點:項目未經招投標,由市委核心成員指定開發商。

  邢立新是李大倫擔任臨澧縣委組織部長時認識的朋友,平時和李大倫一樣,喜歡舞文弄墨,二人私交甚篤。1999年2月,李大倫“入主”郴州,邢立新“尾隨而至”,在當地經營房地産項目,個人總資産上億元,是“唸經念得最好的‘外來和尚’”。2005年5月,永興縣縣委下發紅頭文件,要求各單位按公務員指標比例購買幸福花園的房屋,購買者需在半月內將購房定金打入指定銀行賬戶。

  工商局的資料顯示,幸福花園的開發商為郴州名銳置業公司,註冊資本800萬元,其中邢立新及家人佔480萬元,長沙名銳實業公司佔320萬元。而長沙名銳實業公司與郴州名銳置業公司的法人代表均為邢立新,長沙名銳的500萬元註冊資本中,李大倫的妻子陳立華持有75萬元。

  郴州市毛家壟鉛鋅礦公司董事長陳國新和天平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志泉也是李大倫在臨澧縣任職時認識的朋友。在工作中,他還認識了一大批商人,這些商人看重的都是他手中的權力,經熟人介紹請托,行賄網絡越來越大。李大倫在懺悔書中説:“不少人挖空心思利用我手中的權力為他們賺錢服務,他們‘四兩撥千斤’,送小錢賺大錢,使我掉進錢的陷阱裏不能自拔,教訓實在太深刻了。”

  輿論監督成權力附庸

  一份材料顯示,當前的領導體制和幹部任免制度存在的缺陷,使李大倫的權力過大且缺乏監督。一些黨內監督制度本身不完善,使李大倫無視黨內監督,其專斷作風使民主集中制形同虛設,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財産申報制度只是原則性規定,沒有真正實行,導致李大倫擁有鉅額財産長期不被發現。

  而李大倫利用黨委“一把手”負總責的制度,擴大自己的權力,獨斷專行,甚至形成了“一把手”掌控一切的局面。市委領導班子成了一個以李大倫為家長的家庭,其他班子成員和一般幹部即使對他有意見也不敢發表,更談不上監督他。

  李大倫在郴州任市委書記期間有三任市長變動,市長的威信難以形成,不能制約和監督他的權力。李大倫在與辦案人員的談話中也説:“市長遇到大事都要請示書記,那些開發商也知道我有最高決策權,有些不該我決定的事情我也拍板了。”

  對於李大倫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案件,有關人士認為警示作用十分深刻:“李大倫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既有本人貪權專斷的一面,也有現行制度有利於集權而不利於分權的一面。要針對‘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的情況,從制度上分散和制約‘一把手’的權力。”

  重視和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社會監督也是一個重要啟示。黨政機關和黨政機關公務員在行使公權時是否遵紀守法,是否有謀私行為,人民群眾看得最清楚,最有發言權。現在的情況是,群眾監督在不少地方只是一句空話。不少黨政公務人員既不願接受群眾監督,也不敢接受群眾監督。

  李大倫曾交代:“市委宣傳部長、市廣電局長的烏紗帽是我給的,肯定不敢監督我;外地的記者可以通過主管部門做工作;省裏的媒體可以通過省裏的部門做工作。”以此類推,輿論監督只是被“權力”左右的“附庸”罷了。(記者 洪克非)

  郴州腐敗窩案一審判決 李大倫曾錦春分別判死緩和死刑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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