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5位教授聯名向全國人大建言要求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之後,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國華也就此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函。
呂國華建議,撤銷《拆遷條例》並進行拆遷立法。
呂國華的意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提出的,即徵收非國有財産只能制定法律進行規範,屬於行政法規的《拆遷條例》顯然不得對徵收非國有財産作出規範。
呂國華畢業于北京大學,在課堂上,他對《拆遷條例》的印象“很好”。因為,它規定開發商不許幹這個,政府部門不許幹那個,“很多禁止性條款”。
呂國華做了律師才發現,在很多地方,開發商、政府部門“根本不理睬”這個條例。
因為,開發商、政府部門做了“禁止”做的事情,《拆遷條例》並沒有懲罰性措施,也就是説,那些禁止性條款是沒有意義的。
由於《拆遷條例》操作性差,各地都紛紛出臺了實施細則。這些地方性規定往往都是從拆遷人的角度出發,犧牲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然而,這些地方性法規比《物權法》、《行政許可法》更受當地法院青睞,更容易被認可,法院判決中提及的法律依據也難免因地而異。
這是呂國華代理拆遷案件中遇到的最嚴重的問題之一。
呂國華舉了簡單的例子。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發放拆遷許可證必須聽證,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部門和開發商幾乎都不會這麼做,當被拆遷人以此為由訴至法院時,法院都會繞開《行政許可法》,根據地方規定判決政府部門程序合法,稱不舉行聽證並不會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呂國華認為,這些規定有恃無恐地剝奪了被拆遷人本來就十分有限的合法權益。
呂國華和他的同事們每年大概會接20多個拆遷案子,接案的標準一般是“被拆遷人在10人以上,拆遷項目是省級以上重點工程”。
這些案件中,勝訴率大概在30%,“很悽慘”,呂國華説,這裡面有法律規定的問題,也有行政干預的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一項司法解釋,在拆遷中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者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拆遷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也就是説,解決拆遷補償糾紛,被拆遷人不能狀告拆遷人,需要先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如果不服裁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裁決機關。
“這就是説,被拆遷人的房子值多少錢要由政府部門來決定。”呂國華説,這很荒唐,本來是被拆遷人和開發商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卻硬生生地加入行政裁決,“而且,政府給出的價格往往都比開發商給的還低。”
呂國華所做的,就是利用現有的《拆遷條例》的漏洞,通過訴訟技巧,拖住開發商,有時還會建議被拆遷人找媒體表達訴求,獲得應有的補償。
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性質的拆遷進行了原則性規範,而對商業利益性質的拆遷沒有作出任何規定。事實上,當前各地拆遷中,商業利益性質的拆遷佔絕大多數。
呂國華認為,本應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協商而定的拆遷補償,卻因為行政干預,因為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制度,變得不平等。
在安徽阜陽的一個拆遷項目中,同樣被界定為違章建築的3個被拆遷戶,卻經歷了3種不同的命運。一個通過“激烈的抗擊”方式,獲得了超出評估價3倍的補償金;一個打官司勝訴後,房子放在那兒不拆了;一個至今還捧著政府部門下達的強拆決定書,不知如何是好。
這樣迥異的拆遷生態在呂國華代理的拆遷案件中並不鮮見,即使能拿到高額賠償,被拆遷人都會經歷一場辛苦的鬥爭,爭取的過程難免悲涼甚至極端。
呂國華表示,商業性質拆遷中的拆遷當事人如果無法協商確定拆遷補償,應該由拆遷人自行承擔協商不成的後果。
“這就是説,你要建高爾夫球場,1000戶裏只有1戶不同意拆遷補償,那你就建不成。”呂國華説,如果有了拆遷法,國外那些似乎聳人聽聞的拆遷新聞就有可能在我們這裡出現。(記者 李麗)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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