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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透露新拆遷條例擬確定徵收拆遷主體為政府

 

CCTV.com  2009年12月20日 07:3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新拆遷條例擬有四大變化,擬明確“徵收、拆遷主體為政府,而非開發商”。昨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透露,雖然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認為“民心不可違,民意不可阻擋”。

  此前,姜明安教授曾參與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參加了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

  昨日,姜明安做客搜狐網訪談時透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將取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他透露,對於野蠻拆遷,國家將通過立法嚴格禁止。政府必須嚴格執行法律,對野蠻拆遷行為需加以制止。

  擬規定“政府為拆遷主體”

  - 四變化

  姜明安認為,新條例相對於舊條例有了質的變化,他們關注的大部分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其中最重要的有四個方面:

  1.區分“公共”與“非公共”利益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徵收、拆遷與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産開發、拆遷進行了區分。後者不適用強制拆遷,而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新條例對“公共利益”進行了列舉規定,不屬列舉規定的“公共利益”範疇的項目建設,其遇到的拆遷問題均遵循民事協商與合同途徑解決。

  2.擬規定“先徵收補償後拆遷”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拆遷,確立了先徵收、補償,後拆遷的原則。這也就是説,不先解決徵收、補償問題,就不得拆遷。

  3.擬規定“政府為拆遷主體”

  新條例明確規定:徵收、拆遷主體是政府,而不是開發商。這也就是説,舊條例授權拆遷人,即開發商,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事今後是不允許的。

  4.“斷水電氣暴力強拆”擬被禁

  新條例將嚴禁野蠻拆遷。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或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斷水、斷熱、斷氣、斷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所有問題應交公眾討論”

  - 五建議

  12月16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在北京金臺飯店召開了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

  當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教授參與了座談。昨日,姜明安教授透露了自己在座談會上的發言。

  姜明安表示,所有這些問題,都應交由公眾討論,傾聽公眾的意見。

  【五大建議】

  其一,是否強制拆遷應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經過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組織實施。

  其二,被徵收、拆遷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除非特殊緊急需要,拆遷是否應停止實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贏了,房子卻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其三,徵收拆遷時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是否應受時效限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建築違章早就知曉,但多年不處理,不作為,一到徵收拆遷時,就説人家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這是與誠信原則相違背的。行政處罰是兩年時效:兩年內未發現、未處理,就不能再處理了。

  其四,危舊房改造是否都屬於“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納入“公共利益”,“舊房”改造納入則似乎沒有道理。有人願意住“舊房”,政府為什麼一定要強制他拆了蓋新房呢。

  其五,徵收補償各地標準不能統一,但是否應有一個基本原則呢?例如,對住房的補償,如何評估;對營業房的補償,是否應考慮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況。(記者郭少峰)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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