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拆遷條例的確與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徵收制度不符合。王利明指出,物權法是民事基本法,而拆遷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其上位法是物權法,它的功能在於具體落實物權的規定。但是,由於拆遷條例遲遲沒有得到修改,物權法確立的房屋拆遷規則面臨極大的實施障礙。
對於如何解決當前強制拆遷中存在的很多爭議,王利明認為,基於公共利益的拆遷,應當由政府來主導。但如果政府是拆遷中的一方重要當事人,他自己就不能作為糾紛的解決者,因為每個人不能作為自己事務的裁判者。如果政府本身就是涉及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關係。在政府主導拆遷活動後,政府就不能繼續作為拆遷活動糾紛的解決者。
對於拆遷事件中存在“漫天要價”拒絕拆遷的問題,王利明認為這是拆遷中的另一極端。“漫天要價”不是物權法帶來的問題,而是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別是強制拆遷的條件和程序不完善,如果有序的拆遷規則得以建立後,公眾的財産權益得到了公正的對待和處理,“漫天要價”的“釘子戶”會大量減少。王利明強調,法律法規有必要規定強制拆遷程序,強制拆遷必須以徵收行為滿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給予了足額的補償”等條件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條件,才能進行強制拆遷。
責編:李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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