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2009年12月8日消息《北大5學者建言人大審查拆遷條例 稱與憲法抵觸》(記者 郭少峰),北大法學院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五位學者再次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擺在了風口浪尖上。
仔細閱讀後,發現有許多問題還值得商榷。
一、五學者認為條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與憲法、《物權法》、《房地産管理法》存在抵觸。
條例在時間上是先於憲法2004年修正案、《物權法》、《房地産管理法》出臺的,但從我國的立法例來看,國務院的條例在位階上並不一定低於法律,反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與法律並列在一起的,例如《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産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從這裡可以明顯看到,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法律是平起平坐的。這樣的立法例既是我國立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律的反映,在制度安排上也反映了行政權與立法權平行的基本法理。
另外拆遷主要是國家在正常行使城市土地國有的憲法權利,因此在目前憲法和法律框架下拆遷條例有其自然合理和足夠的正當性。單從權利來源上看,也不應存在任何能挑戰所有權其他物權,因此不存在違法法定程序之説,除非憲法對城市土地所有製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在憲法沒對城市土地制度做出新的制度安排之前,條例不可能有本質的改變,除條例外尚沒有其他可用的行政法規,條例也不可能廢止。從更深層次來講,目前的國家財政尤其是地方財政主要來源於土地財政,而不是來源於私産提供的稅收,這樣的財政結構決定了國家對一些重要資源仍然是優先做生産性的安排的,這也從側面決定了五專家的意見:主意是好,實行不了。
二、五學者認為拆遷引發群體性事件。
土地所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礎,也就是説土地所有權是根本的、原生的,而房屋所有權是從屬性的、派生的。國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權人,其他任何人不具有所有權,因此自然也不享有定價權。依據現行法律,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最多只能拿到補償價。如果城市房屋所有權人試圖沿著市場經濟的思路來進行價格博弈(此被五學者歸納為三個主要衝突),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要錢不要命”,不惜採取暴烈手段或者叫暴力抗法,自然會引發許多群體性事件。在不改變城市土地國有的制度設計前,認為拆遷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不能不説這是個假命題。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立法例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跟法律平起平坐的,因此,條例本身不存在違反《物權法》、《房地産管理法》的問題;另外,憲法對私有財産雖有保護,但不是絕對保護,尤其對城市土地這一塊是國家所有權利益優先的,這無論從經濟學或法學角度都是沒有太多問題的,因此條例也不違憲。
責編:扈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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