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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午夜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31號公佈,對我國駐外外交人員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駐外外交人員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二十三周歲。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制度,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讚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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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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