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了駐外外交人員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19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31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駐外外交人員法共分10章48條,分別為:總則,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職務和銜級,館長,派遣、召回和調回,考核、培訓和交流,獎勵和懲戒,工資和福利,配偶和子女,附則。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駐外外交人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機構中從事外交、領事等工作,使用駐外行政編制,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
法律要求,外交部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會同其他派出部門對駐外外交人員實施管理。並明確規定,駐外外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駐外外交人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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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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