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鄒偉、黃小希)“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備。刑法關於瀆職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執法不統一、認識不一致;一些危害嚴重的瀆職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不足,影響了對一些案件的及時有效查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8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況時作出以上表述。
曹建明説,在開展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檢察機關也面臨一些實際困難,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發現難、取證難、處理難、阻力大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除了瀆職犯罪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備之外,檢察機關面臨的實際困難還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由於這類犯罪發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涉及環節較多,責任相對分散,容易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通過公眾舉報的案件線索較少。有的地方和部門領導認為只要不謀私利、不揣腰包,就不應以犯罪論處,有的法外説情、偏袒庇護,人為設置障礙。二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沒有真正得到落實。有的執法不透明,檢察機關難以從中發現和調查瀆職侵權犯罪線索。有的對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檢察機關,往往以黨紀政紀處理代替刑事追究。三是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的問題突出,難以起到懲治和警示作用。
曹建明建議,一是完善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對一些嚴重犯罪適當提高法定刑,進一步明確量刑標準,規範免刑、緩刑的適用,加大懲治瀆職犯罪的力度。二是加強對司法解釋工作的監督和協調,指導解決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的重大問題,促進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依法處理。三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全面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保證犯罪行為依法受到追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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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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