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認為小區公用建築面積數據不實,致使業主公攤面積過大,海淀區國興家園兩業主將北京市建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對開發商北京能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國興家園4號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行為。這起行政訴訟昨日上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市住建委否認登記行為存在問題。
- 焦點
1 公攤問題適用何規定?
“總共120平米的房子,公攤就佔23%。”原告業主家屬邊先生連稱不公。
訴狀稱,國興家園的公攤面積是在未竣工情況下“計算”出的,物管用房被全部7幢(棟)住宅業主分攤,其中4號樓還要分攤與其根本不相連兩樓的物管用房。
業主代理人在庭審時稱,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以及“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不應計入公用建築”,市住建委不應同意能源公司上述文件及初始登記。
就此,市住建委及作為第三人參加訟訴的能源公司均表示,國興家園1999年即已規劃立項,而業主方所引用的規定2000年才發佈,並不適用於審理此案。
2 訴訟時效是否過期?
“行政訴訟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市住建委代理人提出,兩業主提起的行政訴訟已過時效,應予以駁回。
該代理人同時表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對應的是建設方或開發商,業主個人並非初始登記的利害人,不應就初始登記提起行政訴訟。他同時強調市住建委辦理初始登記的整個過程並無問題。
不過這位代理人承認,市住建委初始登記只是對開發商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對實體內容不進行審查。“但這對業主沒任何影響。”
就訴訟時效問題,業主代理人指出,公攤面積問題目前仍影響業主居住,是一種持續侵權,不應涉及訴訟時效。
業主代理人還表示,房地産主管部門行政行為應對業主權益有所保護,但市住建委對涉訴樓房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行為沒做到這一點。
- 探訪
四棟塔樓三層以下均商用
業主資料顯示近半公攤面積不應由業主分攤
庭審後,記者前往位於首體南路的國興家園探訪。國興家園由四棟塔樓及三幢板樓構成,其中塔樓一至三層均已對外出租,用作餐飲、洗浴和銀行等,此外在一幢板樓的地下一層,設有乒乓球室等娛樂場所。
“多出的公攤面積主要集中在這些地方。”昨日,作為業主代理人出庭的李綏增説,底商的前庭、走廊等公共空間和地下室均被劃為物管用房,被900余戶業主分攤。
這位78歲的華北電力電計院退休建築師目前也住在國興家園,此前他以同樣理由向海淀法院提起對市住建委及能源公司的行政訴訟,後因委託權限問題訴訟于上個月被駁回。
李綏增出示的一份資料顯示,國興家園公攤總面積為2.6萬餘平方米,不應由住宅分攤的面積就達1萬多平方米,包括住宅商業公建、配套工程和公用施設等。(張太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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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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