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台北9月11日電 台北地方法院11日下午就陳水扁所涉“機要費”貪腐案等多起弊案作出一審判決,裁定陳水扁貪污、洗錢、受賄、偽造公文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
台北地院裁定,陳水扁因在“機要費”貪腐案中犯貪污、偽造公文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洗錢案中犯洗錢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龍潭購地弊案中犯受賄罪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
法院同時依貪污、偽造公文等7項罪名,判處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無期徒刑,並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依洗錢罪分別判處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2年6個月有期徒刑和1年8個月有期徒刑。
扁案起訴與一審宣判圖表(聯合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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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案件 |
起訴罪名 |
求刑 |
一審宣判 |
陳水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