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1日電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陳水扁夫婦共犯貪污,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定,扁珍在機要費、龍潭購地案等貪污案中,總共犯罪所得恐超過八億元(新台幣,下同)。不過,合議庭認定的犯罪所得,遠低於扁家數十億海外鉅款,未來,扁家子女仍可坐享鉅款。
由於扁珍觸犯的“貪污治罪條例”重罪,依法要宣告沒入,不足部分則要追繳。扁家最早曝光的“海角七億”,和後來的五點七億元,共有二筆雖遭瑞士檢方凍結,但迄今仍未解凍匯歸特偵組指定的專戶,未來若順利解凍匯回台灣,扁家就暫時不用面臨追繳的窘境。
法界人士表示,除非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及機密“外交”案有突破發展,再新增犯罪所得,且超過宣告沒入的範圍,到時扁家在台資産,包括動産或不動産,將會遭凍結或拍賣不動産的命運。
扁家海外密帳到底有多少,外傳有五十億元,甚至百億的説法,但迄今都未經證實。經法院判決認定的恐只有八億元,不過,根據吳淑珍向特偵組自曝的陳報狀,二十位企業家進貢扁家的錢就有十二億元,還有為數不詳的鑽石、珠寶,和特偵組迄今難以突破的扁家日本密帳。
扁家世紀弊案,經法院認定的貪污犯罪金額,在機要費案部分共有二筆,一筆是陳瑞仁檢察官起訴的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另一筆是包括機密費的一億零四百一十五萬元,在龍潭土地弊案部分,扣除扁家白手套蔡美利家族分得的八千萬元佣金,和前科管局長李界木受賄的三千萬元,扁珍共拿到三億元。另外,還有辜仲諒給扁家的三億元不樂之捐,陳敏熏買官的一千萬元,及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弊案中受賄的九千萬元。
陳水扁被控貪污洗錢罪被判處重刑,一般鹹認是意料中事。扁除了歷經審判的犯行外,那些臺面下的貪贓枉法行為也應該以法律究辦,是“特偵二班”檢察官不容推辭的責任。
扁案一審刑度如何,宣判前夕,議論紛紛。甚至有一些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在歷史性起訴的一刻對扁求處“最嚴厲之制裁”時,即為日後的偵查力道恐無法克竟全功埋下伏筆。
有法界人士懷疑,特偵組想以“少數”幾案重懲扁,可以順勢紓解日後再偵查起訴扁案的輿論政治壓力。雖然這種説法屬於推論,但從特偵組處理後續扁案速度緩慢,論告扁案確保起訴成果又相對積極而言,前述看法,似非空穴來風。
一般升斗小民會在乎扁究竟貪了多少錢,該服多久的刑才能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則。但特偵組卻不該以同樣的“淺見”來看問題,就算扁被判無期徒刑,又如何?該重視的是扁任公職時還有多少犯行,迄今未被查出。
在特偵組起訴扁案後,扁案仍謎團重重,前兩份起訴書中,不見扁家貪污總和,不見扁家藏錢的所在地,更不見特偵組質疑扁家“犯後”繼續添購不動産的好奇心,特偵組辦扁案一度萬人空巷,如今門可羅雀,若説真是“積極查案”,恐怕外界不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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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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