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0日電 國家廣電總局日前出臺了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要求今後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小時商業廣告播出時長不得超過12分鐘,電視劇插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另外,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等廣告被喊停。
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秩序,促進廣播電視廣告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下簡稱“播出機構”)的廣告播出活動,以及廣播電視傳輸機構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廣告包括公益廣告和商業廣告(含資訊服務、廣播購物和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等)。
第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合法、真實、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鼓勵廣播電視公益廣告製作和播出,對成績顯著的組織、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廣告內容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樹立良好文化品位,與廣播電視節目相和諧。
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邪教、淫穢、賭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侮辱、歧視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誘使未成年人産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良價值觀,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絕對化語言,欺騙、誤導公眾,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的;
(九)商業廣告中使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領袖人物的名義、形象、聲音、名言、字體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的;
(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禁止播出下列廣播電視廣告:
(一)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的廣告;
(二)煙草製品廣告;
(三)處方藥品廣告;
(四)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
(五)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份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
(六)出現“母乳代用品”用語的乳製品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廣告。
第十條 時政新聞類節(欄)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産品名稱等冠名。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道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聯絡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投資諮詢、金融理財和連鎖加盟等具有投資性質的廣告,應當含有“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內容。
第十二條 除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廣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質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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