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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是“官員下海”,還是“紅頂商人”

 

CCTV.com  2009年09月10日 09: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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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4日,陜西省平利縣發生特大盜竊案,該縣一人大常委委員兼礦老闆家中被盜,案值高達1800余萬元。安康警方近日破獲該案。盜竊者為一足浴店任經理。(4月6日《京華時報》)

  如果説“盜竊案值1800萬元”,足可讓這則新聞吸引眼球的話,那麼“縣人大常委失竊1800萬元”,就更能觸動人們脆弱的神經,如此,“縣人大常委兼礦老闆”的雙重身份,這個新聞看點就容易被掩蓋、被淹沒、被忽略了。所以不妨來看看容易被掩蓋、被淹沒、被忽略的東西。

  新聞説“人大常委委員兼礦老闆”,網友們不怎麼認可,認為不應叫“人大常委委員兼礦老闆”,而是“礦老闆兼人大常委委員”。兩種提法,或許都有道理,要甄別其中是非,鑽進牛角尖也並非不可能。筆者認為兩者有區別,“人大常委委員兼礦老闆”是“官員下海”,“礦老闆兼人大常委委員”是“紅頂商人”。

  把“人大常委委員”算作官員,緣于曾經聽説,市委常委相當於副市長的級別,作為國家憲法規定為地方最高權力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少也是四大領導班子之一。人大副主任相當於副市長的話,那麼常委可比劃上處局級官員。因此“人大常委委員”算官員應無疑義。

  那麼人大常委委員可以兼職礦老闆嗎?多年前,為了精簡臃腫的官僚機構,鼓勵官員下海經商。又為了防止下海嗆水不適應,可以華麗轉身再回來,所以有“停薪留職”的安排。然而許多弊端的暴露導致這種安排早已叫停。近幾年曾有官員參股煤礦之潮,而血腥的礦難導致中央多次嚴禁。總之“人大常委委員兼礦老闆”,似乎不是正統合法的身份。

  反過來,“礦老闆兼人大常委委員”,似乎倒是説得過去的。雖然不少有識之士們列舉“紅頂商人”的諸多弊端,可是還沒聽説有法律禁止的條文,或者中央嚴禁的文件。地方各級行政費用捉襟見肘,需要錢,老闆們有錢後需要安全,需要保護,需要權。“紅頂商人”錢權兩訖,豈不兩美。

  過年回老家,筆者聽家裏人説,村支部想請一位在外面混得很不錯的大款兼職副書記,也可以兼職村委會副主任,可能談判條件沒有靠攏上,還沒有成交。想必金錢向權力的滲透已經到每一個角落。令人存悸的是,以前是大款進政協參政議政的,現在怎麼進一步,大款進人大當家作主了。

  憲法規定,人民當家作主,人民選出代表,代表選出常委會,行使當家作主的具體操作。雖然説礦老闆也是人民的一分子,當人民代表未嘗不可,又被代表們選為常委,也非天方夜譚。然而實際情況又如何難免狐疑。陜西省平利縣是哪些人民選這礦老闆的?這礦老闆正代表著該縣哪些選民?

  礦老闆是商人,本職和本質,都決定了他首先要為自己的資本安全負責,為自己資本的增值即利潤負責。要商人首先對人民的利益負責,那就背叛了商人的本職和本質。商人不能損害人民利益,那是法律法規來約束的,商人只要對法律法規負責。商人可以有社會責任、企業倫理、慈善事業,而這在資本健在的前提下才能提起的話題。

  所以商人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並不總是一致的,商人的利益是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的,由商人來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和操作,在憲政上説不過去,在邏輯上説不通暢,在實踐中是很危險的。不管是“人大常委委員兼礦老闆”,還是“礦老闆兼人大常委委員”,都是與法治社會和公民社會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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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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