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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稱孫偉銘案改判係其動機非直接故意傷人

 

CCTV.com  2009年09月09日 09: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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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孫偉銘在法庭上。當日上午,“孫偉銘醉駕案”終審判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新華社記者陳燮攝

  9月8日,孫偉銘在法庭上。當日上午,“孫偉銘醉駕案”終審判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新華社記者陳燮攝

  重慶晚報9月9日報道 與孫偉銘案同日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被宣判無期徒刑的,還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黎景全的判決。

  針對兩起相似案件,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認為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今後,對醉駕犯罪將統一裁定標準。

  黎景全跟孫偉銘一樣是醉酒駕車,肇事之後不顧傷者及勸阻他的眾多村民安危,繼續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1人輕傷。昨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黎景全無期徒刑。

  兩案宣判後,最高人民法院當即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認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偉銘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黃爾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的處罰問題上,高度重視社會各方面反映的意見,專門徵求了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認為必須依法嚴懲。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衝撞行駛,以致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後果,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孫偉銘並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因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以製造事端為目的而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區別。沒有適用死刑,主要是因為孫偉銘係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被告人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是適當的。

  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中,黎景全、孫偉銘都對被害人給予了積極的經濟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對“拿錢買命”的説法給予了駁斥。“是否判死刑取決於罪行是否嚴重等綜合因素,不單單取決於是否積極進行經濟賠償,如果罪行不是極其嚴重,又積極進行賠償,可考慮不判處死刑。”

  對本案作出法律解釋的同時,最高法院也表示,今後醉酒駕車犯罪將統一裁定標準:酒後駕車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決,不再變動。

  記者手記

  孫偉銘案的標本意義

  在許多人心裏,這個受到各界關注的案子終於“塵埃落定”。但它帶來的影響,卻將持續到我們今後長遠的生活中。

  孫偉銘案後,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已經深入到每個人內心。前幾天與朋友相聚,以前每次聚會,做銷售工作的他總是喝得搖搖晃晃,然後再把車搖搖晃晃開回家,朋友們怎麼勸也阻止不了。這次,他突然變了,酒桌上破天荒地滴酒未沾,同桌酒友也沒像以前一樣勸酒……

  據報道,長沙市9月份以來,只查到一起醉駕;長春市交警也説:“現在抓一個醉駕者不容易了。”……

  孫偉銘豎起了血的戒碑。不管是執法部門的處罰力度,還是公民的自覺意識,都對醉酒駕車這種危險行為有了相當的重視。刑罰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孫偉銘案不僅僅是一起普通案件,更像一次對法律的普及和對社會的警示。我們期待,孫偉銘案能成為中國汽車社會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載入我國司法史冊,推動法制建設進程向前邁一步——從這個角度説,本案的意義遠遠超過孫偉銘死活這個判決結果本身。

  新聞回顧:孫偉銘"醉駕獲死案"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9月8日8點48分,法庭認定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誠悔過表現,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宣判後,孫偉銘當庭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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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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