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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文:我國將縮小徵地範圍提高補償標準

 

CCTV.com  2009年09月04日 12: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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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9月4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4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介紹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成就等方面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鳳凰衛視記者:最近有關徵地這個問題可以説是引發了很多矛盾,比如説有些地方政府可能徵地的手續並不是非常規範,而且這些失地農民的保障不是特別充分,因此也造成了一些地方矛盾的起因。對於這個問題有沒有任何考慮,如何來解決?謝謝!

  陳錫文: 徵地問題確實是屬於城鄉關係的焦點問題,我想徵地制度也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變化也會發生一些重大變化。應該説這幾年徵地制度在逐步規範。當然,您剛才講到的一些地方出現不規範的徵地,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確實也是存在的,這也是引發農村群體性事件,或者引發農村矛盾的一個重要方面。

  90年代末中國政府就明確提出,由於中國人多地少,所以要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這當然也包括徵地制度在內。所以從那個時候就非常強調:第一,徵用農民的特別首先是必須符合國家的關於土地利用的規劃;第二,徵用農民的土地必須得到嚴格批准,徵用的土地必須納入各地當年用地指標;第三,必須足額按照法律規定給農民予以補償。每年可以向農民徵收多少土地是由國家根據發展規劃來確定的,比如在金融危機暴發以前,正常年景下,國務院審批的對各省可以使用的建設用地大約是400萬畝,其中有280萬畝是要徵用農民的土地。今年由於情況特殊,應對金融危機,保增長,各地的建設規模就比較大,所以今年針對這樣的情況,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總量是630萬畝,其中315萬畝是要徵用農地的。首先,每年徵用農民土地的規模有一個總量限制,其次,明確規定徵地的審批權限只有省和政府這兩級。至於你剛才講到的違規徵地,實際是指這部分徵地沒有納入允許徵收的總的盤子,不在總量控制範圍之內。第二,沒有得到國務院或者是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擅自徵地,我們把它叫做違法違規徵地。二是補償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徵地農民要給予一定的補償,補貼最開始的標準是這塊土地被徵用之前三年的平均産出。後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個標準是不斷提高的,先是提高到了16倍,到2004年又規定可以提高到30倍。並且2004年國務院明確規定,除了補償之外必須把失地土地農民納入到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如果最高到30倍還不夠補償農民把他納入社保體系的話,當地政府應該在土地出讓金的純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來保證農民能夠享受到社會保障。

  你説的有些地方出現徵地之後對農民保障不夠,實際是指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沒有及時足額發給農民;二是地徵走之後沒有讓農民及時加入當地的社保體系,這就引起比較大的矛盾。針對存在的問題,黨中央、國務院是非常重視的,當前正在從兩個方面進一步改善徵地制度,一是通過職能部門加強督查,要保證農民被徵地之後及時足額得到補償,要嚴肅處理各類違規違法徵地現象。另一方面,要抓緊推進徵地制度的改革,總的方向是縮小徵地範圍,提高補償標準。去年10月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所做的決定已經提出了一個原則性的方向,文件要求,在城鎮建設的規劃區以外,如果是非公益性的項目用地,得到批准之後這部分土地可以不向農民徵用,讓農民可以以多種方式參與這個項目的開發和經營。也就是説,可以採取出租等方式,土地的性質就不改變了,這是目前改革要邁出的第一步,有關部門正在按照這個決定修改有關法律,制定有關政策。之所以限定的範圍現在是在城鎮建設規劃區以外,以及非公益性項目可以探索這方面的改革,由於我們的《憲法》總則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所以凡是用來搞城市建設的土地目前還得徵用。《憲法》規定,因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徵收土地,所以這次改革的範圍確定在城市規劃區以外和非公益性項目。我想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適應新的形勢也要做出相應的調整,這是我們現在改革邁出的第一步。這部分的改革在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條例之後就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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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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