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四月二十日電 (記者 孫宇挺 應妮)二十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二度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明確規定因徵地補償所引起的糾紛不屬於該法仲裁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類糾紛有兩種情況: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此類糾紛涉及行政機關,不應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據此,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徵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徵地補償費所引起的糾紛。農業部提出,實踐中由仲裁解決此類糾紛比較困難,各地作法不一樣,不將此類糾紛明確列入仲裁受理範圍為宜。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徵地補償費引起的糾紛,考慮到有的地方已明確將這一類糾紛列入仲裁範圍,建議根據情況通過草案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規定予以明確。
原草案第八條規定,縣級政府根據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際情況組織成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新草案將這一條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際情況,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設立。”
草案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四、因確認土地承包關係發生的糾紛;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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