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9月2日電(記者羅艾樺)只有當流動商販佔用城市主幹道、廣場、機場、火車站、步行街等重要區域設攤經營或遭市民多次投訴,且經勸告仍拒不改正,城管機關才可對其物品實施扣押,並必須明確期限。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受到各界廣泛關注。
規範城管處理程序
禁止私分扣押物品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力介紹,2002年廣州市人大就開始部署制定《條例》,在網站開展立法民意調查,網民參與點擊數達18.3萬次,收集了國內外2000多名網友的意見。
李力告訴記者,《條例》一大亮點就是對如何處理查封、扣押的物品作出了一系列程序規定。根據《條例》,城管執法人員必須履行告知義務,現場製作並交付扣押物品清單及查封、扣押決定書,且決定書需載明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據等事項;如果當事人拒絕在清單簽名或不在現場的,城管機關應對清單予以公證或在清單註明情況;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自動解除的,城管機關應在3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回物品。
不允許私分扣押物品,成為《條例》規定的一條“高壓線”。《條例》明確,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拍賣、變賣登記保存和扣押物品所得價款上繳財政,不得挪用和私分;對於挪用和私分登記保存和扣押物品和拍賣、變賣登記保存和扣押物品所得價款的人員嚴肅處理,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協管員沒有執法權
著裝顏色一目了然
明確禁止城管機關聘用人員,即城市管理協管員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是《條例》一個引人注目之處。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局長李廷貴説,目前廣州市具備法定執法資格的城管執法人員3196名,另有將近5000名協管員,為了便於市民和當事人辨識,執法人員和協管員分著天藍色和灰綠色制服。
“現在有了更明確的規定,以後城管隊員的執法將更規範。”李廷貴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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