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中國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中國規定社保檔案基本材料保管期100年

 

CCTV.com  2009年07月30日 05:5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點擊進入國內頻道<<<

 新京報7月29日報道 中央政府首次為涉及億萬民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立下規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和國家檔案局局長楊冬權本月23日共同簽發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生效。

  根據規定,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經辦機構應保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嚴防毀損、遺失和泄密。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可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有關信息。

  規定還為社保檔案的保管期進行了規定,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

  同時該規定附件中,對各類檔案的保管期進行了規定,比如參保人員登記材料中諸如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係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等,設定的保管期為100年。

  ■ 專家説法 社保異地轉移須防造假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表示,社保管理表面看是管錢,其實管理的是參保人的權益記錄,參保人的繳費記錄是其未來獲得社保待遇的依據,記錄的準確性、能否及時更新、安全等對於參保人而言非常重要。

  此前在社會保險法的制訂過程中,在涉及社保關係異地轉移接續問題時,社保學者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提醒,制度運行中,須警惕造假的問題,從目前兩部委聯合出臺的規定看,保證社保檔案的真實性被置於制度的重要位置。

  社保檔案安全則涉及眾多參保人的切身利益,2007年日本曾發生過5000萬份養老金記錄丟失的事件,成為當時日本首相辭職的原因之一。(本文來源:新京報作者:楊華雲)

  相關鏈結:

責編:李二慶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