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法制辦先後四次公開徵求意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在中國政府網公佈,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落實食品生産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原料驗收、生産過程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就原料、生産關鍵環節、檢驗和運輸交付等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生産過程中發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整改措施;並應如實記錄食品生産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病毒性肝炎”的範圍,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此外,條例還對食品召回制度等內容作了細化規定。(記者胡笑紅 郭愛娣 實習記者關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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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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