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其生産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佈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諮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産、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範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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