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將《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徵求意見稿規定,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營業執照的;
(二)偽造、變造、塗改營業執照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個體工商戶拒絕辦理驗照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徵求意見稿規定,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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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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