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1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將《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徵求意見稿規定,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徵求意見稿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産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産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根據經營需要可以聘請若干幫手或者學徒。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製造、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農林牧漁、文化、建築、採礦以及居民服務等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禁止其進入的行業。
徵求意見稿規定,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個體工商戶組成的社會團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自律,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個體工商戶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並繳納會費。
徵求意見稿規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工商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徵求意見稿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年度驗照手續。登記機關應當通過主動上門驗照等多種便捷方式為個體工商戶提供驗照服務,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各種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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