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湯耀國
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正在公開徵求意見。值此信息化發展一日千里,社會交往交流無縫相連的新時代,加強相應保密措施自無疑義。但一味從緊,未必完全奏效。完善保密手段之前,應首先解決保什麼密的問題。
筆者常有兩種“苦惱”,一是知情權不足,二是保密負擔過重。兩種苦惱,一個解釋:秘密過濫。
全國秘密文件一年幾百萬件,是美國的幾十倍。毫不誇張地説,一些“秘密”,其實大半非真秘密,有的是國人皆能知道,有的是國人皆應知道。一些地方幹部的一般講話,實在看不出洩露之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怎樣的損害。
秘密過濫,後果有二。欲知而不得者,往往進退失據,手足無措,這一點世人皆知,毋庸多議。
鮮有論及的是,秘密濫如汪洋大海,泄密風險亦隨之波濤洶湧。涉密者陷於其中,動輒得咎。因法不責眾,不可能完全嚴格“法辦”。長此以往,麻痹大意,淹沒其中之真秘密,屢被無心洩露。保密和涉密機構亦因戰線過長,成本過高,對此防不勝防。
可見,秘密過濫反不利於保密。因此,有必要收縮本不必守、也守不住的“陣地”,是為“以退為進”,保密“退”一步,保密與信息公開俱“進”一步。
受傳統強勢保密文化及“鬥爭”經驗影響,信息公開與保密的天平,依然向後者傾斜。在法律體系中,信息公開僅“條例”,保密則有“法”,輕重可見一斑。由思維進入操作層面,一些官員亦多習慣於隨意定密以防民、以設威、以自保,而不善於及時公開以利民、以立信、以自強。驗諸定密與保密體制,則有標準不清、程序不明、救濟不暢等痼疾。一言以蔽之,定密抑或公開,操之在“我”。
解決之道,當變為操之在“法”。以法律之強制力,扭轉傳統定勢,既利於國家安全與利益,又保障公民應有之權利。
是否定密、密級如何,應有更清晰的標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當有實指。如何定密、如何解密,應有更明確的程序。
至為關鍵的是救濟。權力需要監督,權利需要救濟。內部涉密人的定密異議,外部不知情人的解密、知情申請,應有通暢渠道輸送,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泄密要承擔責任,隨意定密、堵塞知情渠道,也應承擔責任。
為此,值得期待的不僅是當前保密法的修訂,配套法規的完善,更有信息公開的法階升級,乃至知情權之入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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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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