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了近半個月的徵求意見後,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終於敲定,和家電僅限于9個試點省市不同,汽車“以舊換新”惠及全國範圍內的消費者。
按照財政部、商務部等十部委昨日聯合公佈的《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在全國範圍于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換購新車的車主,都可以領到補貼,補貼金額範圍根據不同車型從3000~6000元不等(補貼上限見表)。
不過,消費者要申請到補貼資金還須等到8月10日。
此外,辦法要求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致。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補貼範圍: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條件的汽車交售給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換購新車的,財政部門應于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髮放給車主。
符合條件的汽車包括: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所需材料: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聯合服務窗口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機動車登出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複印件。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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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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